鄉郊選舉每四年舉行一次,下一次將於明年第一季舉行。政府建議修例,規定鄉郊代表當選人在就任前,須向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提交簽妥的書面誓言,表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否則將會被取消資格,並要承擔法律後果。
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陳積志今日(19日)在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介紹優化鄉郊代表選舉的立法建議。他指,現時除了鄉郊代表選舉,其他受選舉管理委員會監督的公共選舉,包括立法會、選委會及區議會,當選人均須在就職時按法定要求及規定作出宣誓。為了貫徹落實香港國安法,並強調政府對執行公共職能的鄉郊代表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期望,當局建議立法,規定當選人在就職前,必須以訂明方式簽妥書面誓言並向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提交。
陳積志續指,當選人如沒有按規定宣誓,會被取消就任資格,並須承擔法律後果。當選人如因拒絕或沒有作出宣誓而離任或喪失就任資格;或違反誓言,則在五年內不得參加任何公共選舉,包括鄉郊代表選舉。
另外,當局亦建議修例,規定取消登記名單只限指明人士查閱,包括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登記用戶、政黨、鄉議局、鄉事委員會、鄉村原居民,以及現有鄉村或墟鎮的居民。該項建議與其他現行選舉安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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