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暴動案 5人罪成3判囚

暴徒當日在黃大仙馬路上施暴。(點新聞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均有暴亂活動,5名男子在黃大仙龍翔道參與暴動及拒捕,經審訊後全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今早於區域法院認批評暴徒自私自大,以為自挾高尚理念,犧牲他人財產自由,香港社會和諧和國際大都會形象短期內難以修復,終判處27歲行政人員及24歲學生監禁4年半,30歲自由身演員監禁4年3個月,而22歲獸醫助理及19歲港大生則分別判入勞教中心和教導所。

練官判刑指案發日正值國慶,政府早於6月15日已收回《逃犯條例》草案二讀,立法會已停止處理修訂工作,認為當日暴亂只屬借題發揮,非緣於《逃犯條例》。練官又指當日騷亂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騷亂支持者被視為黃營,反之則藍營,沒有中間可言,暴徒口中崇尚的自由民主實質是專制,扼殺和平理性討論空間。

練官分析當日大型暴力示威人數、時間、範圍均不小,癱瘓了九龍一帶交通樞紐,批評暴徒自私自大,師出無名,以為自挾高尚理念,犧牲他人財產自由,帶來恐懼和不安。練官指損毀設施雖可短期內修復,惟香港社會和諧和國際大都會形象卻不能,故以4年半為暴動罪量刑起點。

練官認為暴動者非同質群體,亦非十惡不赦之徒,只是自以為有理念及有短暫勇氣付出的人,相信本案被告在其領域內各有一定成績,若非走上歪路,定可對家庭國家有所貢獻。練官續指每個人均需為行為付上代價,預計各被告人生軌跡會受牢獄影響,但來日方長,望眾人將來可以改弦易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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