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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防疫規例延長半年 拒遵檢疫令或隔離令可囚6個月

8項緊急規例延展半年至9月30日。(點新聞資料圖)

政府今日(29日)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條例)下的8項公共衞生緊急情況規例,而食衞局局長亦根據該條例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599A章),以延續及加強政府採取疫情防控措施的相關法律框架。該9項修訂規例將於今日稍後刊憲,並於3月31日生效。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通過修訂下列8項緊急規例,將其有效日期延展6個月至9月30日:

(1)《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

(2)《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

(3)《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

(4)《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

(5)《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

(6)《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

(7)《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

(8)《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

同時,政府亦就第599J章作出其他修訂,以(一)要求需照顧者(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負責人盡其最大努力,確保該需照顧者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強制檢測公告或強制檢測令下的規定(除若干可作為免責辯護的情況外);及(二)因應早前已提高第599J章下定額罰款水平,現提高不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強制檢測公告及限制與檢測宣告下的檢測規定的相關罪行罰則,以加強阻嚇力並維持不同罰則之間的分級。修訂後,不遵從強制檢測指示和強制檢測公告者最高可被判處第四級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不遵從限制與檢測宣告下的檢測規定者則最高可被判處第五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此外,政府亦修訂第599A章,以加強對個別人士、物品(包括動物)或地方採取檢疫或隔離措施的法律條款,包括將不遵從檢疫令或隔離令訂明為罪行並引入罰則,最高可被判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同時亦完善管制進入或離開檢疫或隔離處所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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