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疫下香港需要修改「儲備商品條例」而穩定民心嗎?

文/譚雪欣、許雨

昨天,筆者到家附近的藥房打算買一瓶火酒(乙醇,俗稱酒精)。在店內,藥房老闆凝望了本人幾秒鐘,並打量了一會,便無奈地說:「好啦,賣畀你啦。我將所有火酒收哂入舖頭裏面呀,之前試過放一箱火酒喺門口,一陣就被人搶購一空!」

因應疫情愈來愈嚴重,政府又明示很大機會以「限制出行」的形式進行全民檢測,除了消毒用品之外,在超市貨架上各類型食品,包括杯麵、冰鮮肉、水產、蔬果品、罐頭等,近日都有缺貨的現象。有見及此,政府的發言人多次發新聞稿,表示進口本港的鮮活食品供應穩定,呼籲市民毋須過分採購。有一位朋友問及筆者,新聞報道及新聞稿提到的「食米方面,按政府要求,現時食米貯存商要儲備足夠市民15天的食用量存貨。」是什麼意思,筆者就此解釋一下。

香港商品儲備的法例及政策

香港有一條條例名為《儲備商品條例》(第296章),其規管重要物資的貯存,出入口及分發。條例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就下列事項定立規例,包括:

  1. 指明任何物品為儲備商品;
  2. 禁止或管制目的為在香港轉售或從香港出口的任何儲備商品的售賣或購買;
  3. 規管或管制任何儲備商品的最高價格;
  4. 禁止、規管或管制任何儲備商品的進口或出口;
  5. 禁止、規管或管制任何儲備商品的流動或分配;及
  6. 禁止、規管或管制任何儲備商品的貯存。

有關上述的「儲備商品」是什麼,筆者翻查修改《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296A章)的歷史。在2000年之前,「儲備商品」包括食米、冷藏牛肉羊肉及豬肉及冷藏家禽。而在2000年之後,剩下的「儲備商品」就只有食米。

另外,根據工業貿易署的食米管制方案,所有有商業登記的人均可向工業貿易署申請註冊為「食米貯存商」。食米貯存商必須承諾維持一定數量的食米儲備。根據現時的政策,政府的目標是維持足夠香港居民在15天食用的儲備存貨,以應付突發的短期供應不足和其他緊急情況。

至於後期為什麼只剩下食米作為「儲備商品」,筆者認為可能是政府為了促進貿易自由化及加強競爭,打算減少規管或市場干預,因而進行最低限度的管制。工業貿易署的網頁顯示,政府於1955年開始實施食米管制方案。而當時,「食米供應是社會大眾極度關注的問題」。筆者相信,政府認為食米是香港市民的主要食糧 ,因此至今仍保持15天食米儲備的政策。

商品儲備的法例及政策是否需要修改

那麼,我們需要儲存什麼商品及儲存多少天的用量呢?

在考慮這些問題,我們需要顧及儲存商品的好處及其帶來的代價。明顯地,保存一定數量的商品儲存可以應付一些緊急的情況,就好像現時疫情時帶來的食品商品供應問題,同時,相關的儲備能夠穩定市面的商品價格及令大眾市民感到安心。然而,儲存物資需要空間,亦有些物品更需要特別的儲存方法以確保其不會變壞,這些都牽涉額外的財政支出。除此之外,一些新鮮食品儲存的期限亦有保鮮上的限制。

在糧食方面,除了食米之外,肉類也是必須的食物。因此,儲存一定數量的冷藏肉類及家禽似乎是必須的。因此,將大眾市民經常消耗的肉類重新加入儲備商品清單似乎也是合理的。但是,由於冷凍食品不太容易處理,貯存的成本比較高,所以儲存的數量和時間都要取得平衡。另一方面,正如上述,食米是香港市民的主食,增加儲存的時間及用量亦可能可取。

除了食品以外,藥品及醫療物資對於市民的福祉也是非常重要。藥物方面,政府可以參考「世界衞生組織基本藥物標準清單」(內容包含最有效、最安全能滿足基本需要的藥物),以考慮香港需要貯存哪種藥物。同時,政府也可考慮這些藥物及醫療物資是透過加入儲備商品清單,以規定貯存商還是由政府貯存比較適合,使得在有緊急需要的時候,政府能有序、有效率地分發給醫院管理局、私人醫療機構及大眾市民。

結論

近日,因為疫情、全民檢測及禁足等議題,大眾市民已經十分折騰。即使政府呼籲市民不需囤積糧食,情況亦不見得有太大的改善。加上一個月來,確診數字一直高企,民間的商店逐漸因人手不足、街上人跡罕至而變得有限度運作,購買物品變得更困難。由此可見,市民的憂慮亦非「空穴來風」。疫情肆虐下,儲備商品的政策稍作改變,以應付突發的短期供應不足,不但能穩定商品價格,更能夠穩定民心。中央此前就香港抗擊第五波疫情作出重要指示,強調特區政府切實負起「主體責任」,盡快穩控疫情。說到底,政府這個「主體」要在抗疫戰取得勝利,需要有一個全觀、高效、貫徹始終的「game plan」。

(本文作者譚雪欣為全國青聯委員、選舉委員會委員、執業律師、「思法·青見」副主席;許雨為執業大律師)

註:本文為獨家刊發,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

來論|疫下香港需要修改「儲備商品條例」而穩定民心嗎?

收藏收藏
取消收藏取消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