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文/鄭久慧
疫情嚴峻,國家傾盡人力物力全面援港,全港市民萬眾一心積極抗疫之際,竟有鼠竊之輩無所不用其極用地破壞抗疫,在網絡煽動播疫、破壞檢疫設施及暴力傷人,意圖延續黑暴陰影,實在令人神共憤,必須嚴正執法,以儆效尤!
蓄意播毒立心歹毒
有確診男子明知自己確診仍四處播毒,在九龍東的新蒲崗、黃大仙、鑽石山4間被指為「藍店」的餐廳堂食,拍照上載到社交媒體,播疫之餘更造成市民恐慌,立心歹毒!「播毒者」以不同行徑將其他人置於險地,明顯觸犯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6部「使公眾蒙受感染的危險」下的第32條,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不得藉該人身處公眾地方,或該人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同時普通法的「投毒罪」亦適用,染上新冠可能造成人命死亡,四處「播毒」致無辜市民受感染,形同殺人!根據案例「Rej v Dilworth」, 無論投毒原意是否要殺人,以及無論投毒結果是否致死,罪名都有可能成立。而在案例「Johnson v State」,無論投毒者是否有明確目標,或是隨機投毒,均須承擔刑責!
若播毒致死,亦可能觸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0條的「任何人意圖謀殺而向任何人施以毒藥或其他殘害物品」,導致任何人身體收嚴重傷害,一經定罪,可處以終身監禁。
事實上,「播毒者」違反檢疫法例非常愚蠢,害人害己!至今年2月底就累計219人因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刑期最長的被判即時監禁14個星期,至今被定罪後被罰的最高罰款額為港幣15000元。而檢疫相關法例的最高刑罰為港幣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網上煽惑播毒及炸檢疫中心罪加一等!
有攬炒分子在網上鼓吹染疫人士到「藍店」播毒,搞什麼「手足全港藍店一日遊」,惡毒地要令藍店「陪葬」,其心可誅,涉違反「煽惑他人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早在上月14日,警方就拘捕一名涉嫌在網上散播破壞香港防疫言論的「連登」網民,為首宗引用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條進行檢控的案件。若以為「叫人衝、自己鬆」,就毋須付刑責,實在是「太傻太天真」!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干犯某個罪行,則可判處該罪行的最高刑罰!
此類不法分子死心不息,意圖延續黑暴陰影,繼續將網上討論區當成「煽暴平台」,繼續「攬炒香港」,煽動網民去破壞檢測中心,更膽敢聲稱要炸毀社區檢測中心,並襲擊抗疫的醫護及工作人員。上月12日,一名男子因受網絡煽動,大叫黑暴口號,在大圍新翠邨流動檢測站縱火,當場被捕!更有黑暴勇武組織「BlackBlocSquad」公開承認兩度策劃於檢測站內縱火,焚燒檢疫物資。
國安法利劍高懸,豈容煽動恐怖行為,更不容煽動市民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仇恨!依據香港國安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第(二)項,明確指出「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觸犯恐怖活動罪者,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香港使用爆炸品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蓄意縱火、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都是嚴重罪行,《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1條就列明「任何人意圖謀殺而藉火藥或任何其他爆炸品的爆炸以摧毀或破壞建築物,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而襲擊毆打檢疫設施的工作人員,勢必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即「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普通法世界尊重私產,一直對縱火罪「零容忍」! 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縱火罪」,任何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則被控以縱火,法例第63條更訂明「縱火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高院頒禁制令
市民不會忘記,2019年香港經歷了前所未有的嚴重社會動盪,反修例黑暴令公共秩序蕩然無存,全港各處均出現破壞及暴力行為,幸有國家為港立國安法,香港社會由亂變治。
第五波疫情嚴峻,潛藏的黑暴分子蠢蠢欲動,千方百計抹黑及阻擾抗疫工作,從「唱衰」疫苗,到煽動播毒及破壞抗疫設施。亂港分子妄圖複製黑暴時網絡手段,利用網上平台具有匿名、即時交流的便利特性,透過網絡平台及網上訊息,煽動仇恨,散播虛假消息,鼓動確診者四出播疫,甚至唆使無知網民使用暴力手段阻擾抗疫,破壞公共秩序,亦對公眾健康構成巨大危害。
為針對黑暴期間互聯網平台或媒介上,日益增加的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言論,高等法院在2019年11月頒布臨時禁制令(HCA 2007/2019),禁止此類行為,違令者或干犯藐視法庭罪。臨時禁制令列明禁止「(a)故意在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包括但不限於LIHKG連登和Telegram)上傳布、傳播、發布或重新發布任何目的在於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意圖或相當可能會造成:(i) 香港境內任何人的非法人身傷害;或(ii) 香港境內任何財產的非法損害。」高院臨時禁制令亦禁止「故意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或教唆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現時臨時禁制令依然有效,目無法紀的網絡煽動行為,意圖擾亂抗疫工作,都可能墮入法網,干犯藐視法庭罪。
總括而言,應對新冠疫情,不少國家均立例針對阻礙抗疫的惡性行為,香港應加重違反檢疫令的刑罰,同時警方應雷霆執法,掃蕩殘餘的亂港分子,避免他們抹黑抗疫,添煩添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