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涉參與尖沙咀暴動 分別判囚最少3年半

10名男女涉於2019年在尖沙咀一帶參與暴動而被捕,他們早前於區院否認一項暴動罪,經受審後,法官游德康早前裁定其中9人罪成,其中8人於今日(5日)在區院判刑,分別判處5人監禁3年半,另外3人監禁3年9個月,餘下1人因缺席聆訊,故押後至下月12日早上判刑。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被告有參與暴動意圖,事先穿好裝備到達現場,其後集中圍堵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反拋警方投擲的催淚彈等,令警員受傷,更令當時油尖旺警區警員需留守警署,街上無巡邏警員,對公眾安全構成重要影響。

法官續說,被告的行為超越表達訴求,動搖法治基石。法官又指被告以警署和警員作目標,當日高峰期聚集過千人規模不小,都是嚴重之處。指案件不是同類中最嚴重, 但絕不輕微。

5男5女被告依次是19歲女子劉維穎、22歲男子郭嘉輝、17歲男子張文俊、20歲女子梁卓華、19歲男子黃奕瑋、25歲男子梁俊偉、27歲男子吳紹勤、25歲子韋婷婷、24歲女子卓麗馨及41歲女潘慧雯,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他人參與暴動。除梁俊偉脫罪外,其他被告均罪成。各男被告因懲教檢疫措施,未能到庭,而被告郭嘉輝不希望在缺席下處理其判刑,故他的判刑押後4月12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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