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應立法禁止轉售政府免費派發的快速測試包嗎

文/譚雪欣

疫情嚴峻,特區政府透過民政事務總署動員各區的民政同事、各地區委員會委員及地區團體的義工於農曆新年假期間不分晝夜包裝快速測試包,務求分秒必爭,向廣大市民特別是疫情重災區派送快速測試包以進行自我檢測,達致快速篩查的目標。近日,有朋友提及在網上購物時,留意到網絡平台上有政府派出的快速測試包出售,感到十分氣憤。筆者想就此事分享一下想法。

筆者的辦公室上周有同事確診,公司要求所有員工必須有陰性檢測報告作證明才可以到辦公室上班。同事們都擔心得馬上到藥房及網店查看快速測試包,希望盡快進行自我檢測。群組裏不少同事均表示:「成一百五十蚊架?咁都唔平喎。」可是,即使你願意付出一百五十元的代價都可能買不到,因為很多售賣快速測試包的地方都有缺貨的現象。

大家都知道,新冠病毒快速測試包是有價值的物品,但對不同人來說,它的「價值」都有所不同。從經濟學角度來說,假如擁有測試包的人或團體沒有自用的意識或意慾,在自我利益最大化及市場有需求的情況下,他們就可能以有償方式將自己擁有的測試包轉讓於其他人。在疫情下,市民都減少出外,留家在網上消費,加上網絡平台出售貨品交易成本低,快速測試包贈品在網上當然是「有供有求」、「有價有市」。

單純從經濟學角度審視以上現象的話,快速測試包最後為對其賦予最高邊際使用價值(Marginal Use Value) 的人擁有是最有效率的結果。可是,有人從轉售政府免費派發的抗疫用品中圖利又是否合乎政府或大眾的期望呢?這個問題能引發我們思考推行政策或方案時,如何有效地達到政策或方案的原意,及如何避免因政策或方案推行而產生的非預期後果。

舉個例子,在《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香港法律第172章) 下,炒賣演唱會「黃牛飛」屬於刑事罪行。這是一個以法律手段規管行為的經典例子,但制定法律及其後執法、管理的成本都不低。一般來說,當有關正當利益極需要受保護、問題行為在社會太猖獗或能帶來廣泛深遠的負面影響時,政府更有動機以法律手段處理,而其成本和效益的分析必須謹慎及仔細。

事實上,社會問題亦不一定需要透過法律來改善或解決,以政府免費派發包裝快速測試包為例,假如政府在包裝上印上一些特定號碼、識別圖案及/或「非賣品」,又或者政府引入適當方式(如抽查簽收名單)核實透過地區組織、大廈組織等派發的包裝快速測試包是否真是到了特定的市民群組的手中,都能夠起到一定的阻嚇作用。當然,立例禁止轉售政府免費派發的防疫抗疫用品但不主動執法(正如在私人處所禁止兩個家庭以上的聚會的情況)或有限度執法也可能是可行的選擇。

第五波疫情來得快、來得狠,政府必須爭分奪秒,盡力確保每項的抗疫措施都是高效的。經濟學第一課我們就學到「資源是有限的,任何抉擇都有成本」: 政府派發的快速測試包雖然是免費,卻成本不菲,各區民政同事、地區委員會委員及地區團體的多名義工都犧牲了陪伴家人的時間、放下原來手頭上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假如抗疫的資源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影響抗疫成效,社會也要付出沉重代價。

(作者為全國青聯委員、選舉委員會委員、思法·青見副主席)

註:本文為獨家刊發,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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