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岩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是香港法例第241章,1922年時由港英殖民地政府因應鎮壓海員大罷工事件訂立,並於1997年過渡到特區政府繼續適用。
《基本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基本法》該項條文表明,中央有權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有權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宣布進入緊急狀態。而香港本地法例《緊急法》亦列明,行政長官可會同行政會議在其認為屬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或議會休會時),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毋須先經過立法機關審議。
在疫情肆虐的兩年期間,英國、法國、日本各國及各國的部分地區都因應本地疫情及防疫抗疫的需要,先後以不同形式宣布實施了緊急法。比如,去年1月20日,儘管有國會左右兩派議員的反對,而且討論相當激烈,但法國國民議會仍然通過了此延長提案法國的衞健緊急狀態法將延長至6月1日。
兩年來的抗疫防疫事實表明,一是引用緊急法應對疫情是各國通行的慣例,在抗疫防疫中援引採用緊急法絕非洪水猛獸;二是引用緊急法是社會客觀現實的需求,引用緊急法並無特別的政治考量;三是中央有權直接宣布或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啟動緊急法;四是特區政府完全可以根據防疫需要啟動緊急法;五是香港歷史上有應對疫情引用緊急法的先例;六是香港回歸後亦曾因應社會需要啟動過緊急法。
《緊急法》前身可追溯到1844年港英政府立法機關通過的相關條例。訂立《緊急法》以來,港府多次用以應對大型社會事變,如1925年省港大罷工,1931年灣仔反日騷動,1956年雙十暴動和1967年六七暴動等。在應對自然災害及疫情方面,如1932年霍亂流行,為免疫情擴散,港府以《緊急法》立例禁止小販出售切開的水果、霜淇淋、涼粉等食物,以及果汁或藥草加工飲料;1935年香港出現了一宗本地騾子感染瘋狗症的病例,港府以《緊急法》立例不讓馬匹離開新界或吃草。
香港回歸後,特區政府首次在2019年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期間使用《緊急法》。2020年4月9日,香港上訴法庭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合憲,並指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下,進行緊急立法。2020年11月25日,終審法院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沒有違反憲法。
由香港百年來的歷史發展可見,若姑且不考慮香港殖民歷史的政治因素,單就政府的管治成效及應對突發事變的施政效果來看,引用緊急法雖然有迫不得已的困境,但卻是破解當前困局必然採取的有效施政措施。
且看《緊急法》其中的若干條例:
1.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2.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檔;
3.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
4.任何人如違反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而該等規例並無規定其他刑罰或懲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針對香港當前單日逾4000宗確診的危急險情,由上述條例所列明的緊急法條文可見,緊急法應該是港府突破現行施政框架約束,放大抗疫防疫權限,全力遏制疫情的有效途徑與方法之一。
其一,緊急狀態下實施緊急法天經地義,香港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早已裁定港府實施緊急法合憲,這其中不存在任何對實施緊急法的質疑問題。
其二,緊急法授權特區管治者必要時採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包括制定任何切實可行的規章條令,全力應對任何緊急情況,包括徵調郵輪做隔離檢疫設施,認可內地醫護專業資格協助抗疫。
其三,在緊急情況下,即使頒行的條例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有抵觸,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特區管治團隊完全可以放手制定或實施任何足以遏制疫情或對遏制疫情有積極意義的任何措施。
其四,緊急法可以授權政府採取任何非常的措施應對疫情,包括為人為己強力限制個人自由,壓制網絡謠言,務求令全社會一心一意抗疫防疫。
非常時期必須採取非常措施,必須突破因循守舊照章作業的傳統思維。正如點新聞早前評論引用鄧小平經典名句所指出的,不管白貓黑貓,捉住老鼠就是好貓。不管措施溫和強硬,不管人道自由,只要能遏制住疫情就是最好的措施。內地15億人口的泱泱大國,甚至還能舉辦國際體育盛會北京冬季奧運會,依然可以讓疫情控制在極小的局部範圍內。同樣作為特區的澳門,由於真心實意接納與廣東省聯防聯控的防疫措施,依然可以控制疫情,香港為何不能?根本的原因在於管治者僵化機械的主觀意識與管治思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