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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戴耀廷「初選」八宗罪 宗宗難饒恕

文/黎岩

攬炒派47人前年7月中策劃煽惑的違法「初選」,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被控,由於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罪行嚴重,9名黑手包括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及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譚文豪、胡志偉、尹兆堅、郭家麒及楊岳橋今日轉交高等法院,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兼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主理。根據法庭披露的控罪,戴耀廷等人身負多宗嚴重控罪,預料其任何一項涉嫌的控罪一旦罪成,都足以致其坐監,因此,有關控罪斷難赦免寬恕,看來戴耀廷一時半會兒還離不開赤柱監獄。

法庭披露的文件顯示,眾被告全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而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違法「初選」,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試圖癱瘓特區政府有效有序運作,實屬罪大惡極,不容寬恕。作為違法「初選」的始作俑者,戴耀廷至少被控以下八宗嚴重罪行。

其一,為達致其罪惡目的,宣揚、進行或參與一項謀劃,旨在濫用其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基本法第73條受託的憲制職權,戴耀廷公然教唆甚至政治綁架議員必須按照統一的政治目的政治指令行事;

其二,圖謀在立法會取得大多數控制權,藉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任何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不論當中內容或內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區別拒絕通過,其邪惡目的就在於圖謀癱瘓特區政府運作;

其三,逼迫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50條解散被戴耀廷一夥操控而與行政機構完全對立的香港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明顯地具有顛覆特區政權的犯罪圖謀;

其四,最終導致行政長官因立法會解散和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財政預算案而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顯見戴耀廷並非旨在單一破壞立法會,而是破壞顛覆特區整個管治架構;

其五,為達致該謀劃,參選或不參選立法會選舉,及/或煽動、促使、引致、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該選舉,公然利用非法手段干預操控本港選舉,脅迫他人參選甚至放棄參選;

其六,逼迫某人承諾或同意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在審核和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或公共開支時,按照該謀劃,行使或不行使根據基本法第73條所訂的職權,強迫議員必須依照事先煽惑策劃的與政府完全對立的政治立場行使權力;

其七,逼迫參選人承諾或同意在該選舉中當選後,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於履行其立法會議員職責,疏於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市民服務;

其八,戴耀廷的煽惑策動的非法「初選」,其罪惡目的在於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嚴重干擾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其憲制責任,依法履行為市民服務的責任。

法庭披露的上述八宗罪行,再回放戴耀廷當年「意氣風發」地煽惑非法「初選」時的得意忘形,在在顯示了戴耀廷操控選舉,政治綁架議員,癱瘓特區立法會,顛覆特區政權,圖謀要挾中央政權涉嫌犯罪的行徑。法庭如此嚴重的指控,別說在香港,就是在標榜民主自由的美英等西方國家,也是十惡不赦的嚴重罪行,分分鐘將在監獄中苦熬餘生。雖然在法庭判決前不可妄議判決,但從該案件今日轉交高等法院國安法官審理亦可看出端倪。

香港國安法其中的「分裂國家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顛覆國家政權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戴耀廷顯然已經涉嫌觸犯了香港國安法,而且毫無疑問是首要分子,且罪行重大,因此,依法將會判處重刑。

戴耀廷2019年4月違法「佔中」案被判囚16個月,目前仍在赤柱監倉服刑,雖然高等法院幾時開庭審理「初選」案,尚不得而知,但國安法已經明鏡高懸,作為「初選」的始作俑者,意即首犯,相信法官必然會根據戴耀廷涉嫌犯罪的事實,依據國安法作出公正的審判。作為一個旁觀者,唯一的希望,就是「初選」案畢竟與「佔中」案不同,若然戴耀廷的煽惑「初選」,顛覆政權罪成,不宜合併其刑期。今年已經58歲的戴耀廷,雖然其人生曾經「精彩」一時,當其走出囚籠之日,勢必已是垂垂老矣。當然,這還只是法庭施之以最低的量刑起點。否則,只能終老監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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