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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襲鄰居復再淋潑硫酸 中年漢被判囚12年1個月

一中年漢用棒槌和硫酸襲擊鄰居,被判囚12年。(點新聞資料圖片)

居於屯門寶田邨58歲中年漢疑與鄰居素有積怨,前年11月因用槌子襲擊對方被判緩刑,翌日再趁鄰居回家時,向其淋潑濃度達73%的硫酸液體,導致鄰居臉部、胸口、雙腿近兩成皮膚三級灼傷。中年漢今(13日)於高等法院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法官金貝理指,被告惡毒的行為令事主蒙受難以忍受的永久傷害,雖然接納二人或有長年糾紛,但被告罪行嚴重程度遠超於個人私仇。被告施襲後更加冷笑,明顯樂見對方受苦,不認為他對事主存心任何悔意,終判囚12年1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時63歲的事主沈志成因不滿被告常把用以代步的輪椅放在大堂走廊位置,造成兩人之間長期糾紛。但被告行為嚴重性遠超於私人恩怨,亦不理解怨恨何以演變成是次襲擊。事主遇襲後留下明顯且永久性創傷,相信他承受的痛楚難以想像,甚至影響到日常活動,認為被告無法控制好脾氣,顯然是對社會大眾構成風險。

法官續指,本案並非被告單一襲擊,因他曾在另案中用槌子襲擊事主,當時被判緩刑。再者,警方從其家中找到3瓶腐蝕性液體,案發時把硫酸倒入闊瓶口的尿壺中,目的為令命中範圍更大,意圖使對方承受最大痛楚,拒絕接納辯方稱被告把濃度達73%、用作通渠的硫酸液體倒入尿壺中作消毒用途。更甚的是,被告施襲後一邊冷笑,一邊看著對方受苦,過程中沒有施出援手,不認為他對事主有任何悔意,以1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至12年。不過由於被告違反緩刑令,加監1個月,總刑期為12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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