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條例本月22日生效 規定每次加租10%封頂

為緩解劏房戶困境,立法會於去年10月三讀通過《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差估署今日(3日)表示,條例將於本月22日起生效,規定租客與業主簽訂標準合約,租客享有4年租住權保障,業主續租時加租幅度不可超出10%等。

按條例規定,租期會由「2+2」合共最多4年,而租客有優先續租權。在租期內,租金不得上調,續租時業主的租金加幅,不可多於差估署就所有類別私人住宅物業編製和公布的全港性租金指數,在相關期間的百分率變動,上限為10%。換言之,業主在完成兩年租約後,加租幅度不能多於10%。

政府重申,新修訂條例訂明,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即屬犯罪。而所有業主須在租約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差估署將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此外,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6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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