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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慧說法|煽動刊物危害國安  速立23條完善法例

文/鄭久慧

去年6月,國務院港澳辦張曉明副主任在「《基本法》頒布30周年網上研討會」上指出,香港國安法只懲治4種危害國安的行為,其他不在香港國安法規管範圍之內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依照香港現行法例處理,「有些該『激活』的法律要『激活』,不能老是沉睡」。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煽動罪就是被「激活」法例的例子,警方國安處昨日依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拘捕《立場》高層,而今年7月出版兒童繪本意圖引導孩童憎恨特區政府的「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以及黎智英等《蘋果日報》高層亦在近日被控此罪。

本月初,終審法院堅守國安法底線,駁回「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前秘書伍巧怡的保釋申請,此案值得重視,終院判詞對煽動罪在國安方面有深入探討。

一、英殖條文證23條立法的迫切性

打開《刑事罪行條例》,通篇皆是「女皇陛下」、「世襲繼承人」、「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等英殖字眼,終院判詞第3、4節指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1)條的規定,對法例作出必要修改,以符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正如法例第2A(3)條所述:「在所有原有法律中出現的列於附表8的字和詞句,須按照該附表解釋」,將「女皇陛下」的提述轉換為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即使如此,解讀時仍難免遇到歧義,譬如「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若改為回歸後的「中國領土」為語境,會否令「引發對台灣政府的憎恨」而墮入法網呢?事實上,其他涉及國安的本港法例,例如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亦是通篇英殖用語,新一屆立法會下周宣誓就職,應積極修訂法例去英殖色彩,以免在解讀時發生歧義。當然最好的解決辦法是速立23條,一次性更新及歸類國安法例。

二、終院「伍巧怡保釋案」再次肯定「黎智英保釋案」的國安法保釋原則

今年2月,終院「黎智英保釋案」判詞第53(c)(ii)節對解釋香港國安法第42(2)條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判定為「干犯國安法或香港法例的罪行」,此處的「香港法例」,終院舉例為「如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I及II部的叛逆、煽惑離叛或煽動等罪行」。

到了今年12月,終院頒下的「伍巧怡保釋案」判詞第12及13節,引述了上述「黎智英案」裁決,再次肯定了「黎智英保釋案」對國安法定下的保釋原則,不僅適用於國安法的罪行,亦適用於香港特區法例中危害國安的罪行,例如《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行。故此涉《立場》案的被捕人士,須按香港國安法第42(2)條保釋門檻處理保釋申請。

三、23條未立之時 終院裁決確立香港現有法例可補足國安空白

而終院「伍巧怡保釋案」裁決似呼應張曉明副主任的話,在判詞第18、20點指出香港國安法並未涵蓋某些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罪行,而香港現有法例可補足國安法例空白,以保障國家安全。

細看判詞第19-24點的精密邏輯推論,終院指出《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而《香港國安法》包括分裂國家罪 (第1、20-21條)、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1、22-23條) 、恐怖活動罪(第1、24-28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29-30條)。惟香港國安法並未規管叛國、煽動叛亂的危害國安罪行,需要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的叛國罪(第2-4條)及煽動叛亂罪(第9-14條)來補足。

在判詞第21節,終院再引「黎智英案」,肯定引用本港法例維護國安絕對合理,即終院「黎智英案」判詞第29節:「顯而易見,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國安法與特區的法律並行,尋求與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國安法第62條訂明,假若有不一致處,則優先採用國安法條文「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在判詞第22節,終院亦引用兩段香港國安法條文,闡釋本港法例在維護國安方面的角色:

- 《香港國安法》第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 《香港國安法》第8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到了判詞第24節,終院總結全國人大的立法原意,顯然是通過香港國安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II部所載法律)互補運用,以保障國家安全。本次拘捕《立場》高層所引用的煽動罪就是《刑事罪行條例》第II部9-10條的罪行。

正所謂:自作孽,不可活!《立場》被捕人士中的吳靄儀曾在2003年帶頭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以其法律專業身份鼓動香港輿論,有份煽動萬人上街抗議立法,迫使特區政府撤回「23條立法」。法律專家陳弘毅曾評論現有的《刑事罪行條例》第II部基本上抄襲自其他英殖民地相關法例,比英國本土有關法例嚴苛。相比之下,「2003年版23條草案」的立法建議明顯溫和。吳靄儀當年反立法,現在親身感受殖民地嚴苛法例,也算是報應不爽!

總括而言,「23條立法」尚未有時間表,但國安罪行層出不窮,警方國安處應積極考慮「激活」更多現有香港法例,例如《官方機密條例》,來配合香港國安法及時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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