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丨意圖誤導市民 獨立媒體真有「毒」

筆是機場/稀思路

做新聞嘅人,有一個必須有嘅技巧,就係要「起標題」叻,諗出嚟嘅標題要「吸睛」;不過,要「吸睛」,同係咪可以有誤導成分,係兩回事,如果一條標題會誤導人有錯誤想法,咁就大有問題喇!例如獨立媒體,最近就有條新聞標題為「蘋果高層案 被告遭加控煽動刊物罪 控罪日期遠早於《國安法》生效」,表面睇,條標題完全無問題,但係,如果一眾《蘋果》高層被加控嘅罪係香港國安法以外嘅其他刑事罪行,咁「講明」控罪日期遠早於《國安法》生效,係想向讀者表達咩訊息?

睇返獨立媒體嘅報道,內容指《蘋果》高層尤其係黎智英「被加控一項煽惑刊物罪,控方並將指控的日期定於2019年4月1日,直至《蘋果日報》停刊」,佢嘅標題「蘋果高層案 被告遭加控煽動刊物罪 控罪日期遠早於《國安法》生效」係咪想意有所指,話「老屈」國安法有追溯力?但如果筆者理解無錯,黎智英等人被加控嘅,應該係《刑事罪行條例》中嘅煽動、煽惑或相關罪行,咁控罪日期早於香港國安法生效,有咩問題?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任何人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屬犯罪;如果睇返媒體所報道嘅加控內容,黎智英等人被加控嘅罪行,似乎係被加控《刑事罪行條例》嘅罪行,而唔似係被加控香港國安法嘅罪行;喺呢個前提底下,只要一眾被告有涉嫌違反相關法例,律政司就有權作出檢控,罪行同香港國安法罪行,係唔同嘅罪行,筆者就覺得,獨媒刻意將控罪日期同香港國安法生效日期「撈埋」一齊嚟講,有可能係想誤導市民,令人誤以為香港國安法有追溯力。

如果要講《刑事罪行條例》,尤其是關於「煽動」嘅部分,雖然筆者唔係咩法律專家,但強烈建議「黃媒」研究下,順便話俾廣大市民聽,有關罪行或控罪,係港英時期嘅產物,條例嘅字眼,包括有「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甚至「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等等。「黃媒」、「黃絲」崇尚西方制度,黎智英等人被控觸犯香港國安法,佢哋唔滿意;依家被加控英國留下嘅刑事罪行,咁又唔得?

筆者睇過一啲公開資料,有立法會議員就曾經撰文指出過,根據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60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該等法律並未有與香港《基本法》相牴觸,得以過渡,只需透過適應化,便可於執行時予以適用。一啲借機攻擊或暗批政府、律政司嘅「黃媒」或者「黃絲」,如果要搵人去攻擊,不如問下英國當初點解要將相關法例引入香港?若然英國政府可以用,但特區政府唔可以,咁即係再一次顯示咗「黃絲」嘅Double Standard(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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