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修例禁違國安法者任工會職員  爭取明年提交立會

勞工處正研究修訂《職工會條例》。(點新聞資料圖)

不少有工會背景的攬炒派政棍,在修例風波中不但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有的更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在《職工會條例》下,任何人被定罪干犯「附表1」列明罪行,包括欺詐、身為三合會會員等,5年內不得任工會職員。勞工處處長孫玉菡近日接受傳媒專訪時表示,為履行香港國安法規定,特區政府監督管理「社會組織」的責任,會在「附表1」加入國安罪行,目標在明年內將修例草案交上立法會審議。他又指,暫時未決定是否只限國安法4項罪名,亦或會涵蓋到所有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的案件。

至於日後修例後,涉國安被定罪的人,停任工會成員年期,會否因應罪行嚴重程度而隨之增加?孫玉菡表示,暫時沒計劃修改第17條列明的5年期限:「大框架不變,純粹是現時有了香港國安法,理所當然地要就『附表1』作出修訂。」他又表示,正檢視條例其他部分,是否需要修改,會同律政司再商討。

孫玉菡指出,職工會的法律定義清晰,工會應捍衛勞工權益。他提醒工會不能打着職工會名義,進行明顯不屬於工會的事,否則職工會登記局有權取消其註冊。另外,根據《職工會條例》,工會經費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任何政治目的。他強調,若有工會涉「紀念六四」事件被投訴,該處有責任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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