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殘酷對待動物事件近年不時發生,2020年11月報稱投行顧問的男子將僅4個月大的貓隻「掟」至牆壁,令其身體多處受傷。男子被控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日(8日)於東區法院開審。
暫委裁判官朱文瀚給予涉案閉路電視片段全面比重,當中顯示被告向獸醫承認貓兒傷勢是「我打的」,判斷被告並非開玩笑,而是以笑遮醜,掩飾自己曾打貓的事實,故「毫不猶豫」地裁定他罪名成立。朱官亦表明不接納辯方求情的理由,即「貓兒住在舒適環境,等於被告平日善待牠」。被告還押至12月22日判刑,期間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根據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第3(1)(a)條 ,任何人如殘酷對待動物(包括哺乳類動物、雀鳥、爬蟲類動物、兩棲類動物、魚類或其他有脊椎或無脊椎動物),無論牠們是野生或已被馴養,都屬違法和可處懲罰。本條例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或罰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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