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政公署昨日(22日)落案起訴一間貿易公司的時任董事及時任兼職員工,控告她們涉嫌在申請多筆貸款時,偽稱該兼職員工的聘任及月薪,詐騙一間銀行及兩間持牌放債人公司貸款共逾630萬元。
賴美丹,54歲,文新‧信陽毛尖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前兼職員工;及凌菀鎂(前稱凌春梅),59歲,文新董事兼股東,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賴美丹另被控四項詐騙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凌菀鎂則另被控一項偽造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兩名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明日(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其中一項控罪指賴美丹涉嫌向恒生銀行有限公司(恒生銀行)虛假地表示,她於文新受僱為銷售經理和每月賺取收入50,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恒生銀行批准賴美丹及其丈夫的按揭貸款申請,導致該兩夫婦獲得利益,或恒生銀行蒙受不利。另外三項控罪指賴美丹涉嫌向邦民日本財務(香港)有限公司(邦民財務)及易易壹財務有限公司(易易壹財務)先後三次虛假地表示,她受僱於文新和每月賺取收入48,500元或50,0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邦民財務及易易壹財務批准賴美丹的貸款申請,導致賴美丹獲得利益,或邦民財務及易易壹財務蒙受不利。
另一項控罪指賴美丹及凌菀鎂涉嫌一同串謀詐騙邦民財務,即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賴美丹受僱於文新和每月賺取收入48,500元,從而誘使邦民財務批准賴美丹的貸款申請。餘下一項控罪指凌菀鎂涉嫌製造虛假文書,即一封以文新名義發出的信件,信中述明賴美丹於文新受僱為銷售經理和每月收入50,000元,意圖由賴美丹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
廉署調查顯示,恒生銀行、邦民財務及易易壹財務疑因兩名被告所作的虛假陳述,向賴美丹批出五筆貸款合共逾6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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