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終審法院前日就「共同犯罪」的相關原則頒下判詞,表明暴動、非法集結案的重點在於「參與」,而非有共同目的。一宗有10人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參與暴動,控方昨日讀出開案陳詞時,就引用了終院判詞的部分原則,指控10名被告是以主犯身份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以從犯的身份協助、教唆或鼓勵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從而參與暴動。
被控的5男5女,年齡介乎17至41歲,他們被控於前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方開案陳詞時指出,法庭可憑他們當時身處暴動「現場」,以及各種環境證據,作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他們參與了暴動,不論以言語或行動來參與,或鼓勵或促使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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