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歲槍癡李重民前年2月中被捕,在其身上、住所及辦公室發現14支步槍、4支手槍、1支氣槍連同逾3600發子彈,被控4罪。被告今日(5日)於高等法院承認3項無牌管有槍械罪及1項管有爆炸品罪。
案情指,警方於2019年2月21日於旺角截停被告時,在他身上發現一枝已上彈的手槍,被告在警誡下指,他藏有槍械及彈藥作自衛之用,又解釋認為外面很危險。警方及後在被告家中及辦公室搜出其他槍械及彈藥。
辯方向法庭呈上29封由被告的家人、朋友及同事撰寫的求情信,多封信都顯示他是一個好爸爸、為人善良、品格良好,定期會做義工。被問到為何被告要攜帶已上彈的手槍到街上,辯方解釋被告想換掉藏在辦公室內的手槍,又稱被告認為槍械是藝術品,必須要上彈才算完整,否則只是一塊金屬,而他所有收藏的槍械均有上彈。
最終,法官接納被告有良好品格,但認為被告在家中的槍械未有好好鎖上,或會令家人曝露於危險之中,亦有機會落入不法之徒手中,而他攜帶手槍上街屬於加刑因素,最終判他囚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