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網快評|丁權合憲裁決遵循了基本法立法原意

文/ 黎岩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兩種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上訴庭在今年初改判申建丁屋的現有三種方式均為合憲。「長洲覆核王」郭卓堅隨即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今日頒布判詞,一致駁回上訴,維持上訴庭判決,即丁屋政策合憲。終審法院的裁決嚴格遵循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符合香港現行法治框架。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基本法第40條有關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意思。終院在判詞中指出,丁屋政策受到法例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故丁權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而丁權亦屬於基本法第40條中傳統「權益」一詞的範圍之內。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40條旨在保護1898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上訴方認為丁屋政策重男輕女,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亦認為丁屋政策對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的差別對待並不合理不平等,違反普通法「不公平待遇應被視為不合理」的原則。終院指「合法」並非意指歧視不存在,而在新界原居民權益的特殊議題上,不應援引《人權法案》等反歧視條文。

其實,上訴庭早前已正確裁定,新界原居民之男性後代申建丁屋,是基本法第40條旨在保護的部分。因此,無論上訴庭,還是終審法院,受理本案的過程中,自始至終遵循並堅守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推崇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嚴格按照基本法演繹傳統權益,並且準確體現了本港現行法律框架必須受制於基本法,必須以基本法為司法原點的法治精神。

本案上訴人為郭卓堅,由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代表。其中上訴人郭卓堅一直被外界質疑與本案並無實質利益關聯。雖然終審法院認為,當申請人在案件中無直接利害關係,仍尋求就一個在法律或憲法上具普遍重要性的議題提出爭議時,因此原訟庭裁定郭卓堅擁有起訴資格的裁決屬正確。但外界普遍關注的是,自稱身無分文、打官司要申請法援的郭卓堅本人,並非本案的實質關聯人,且能夠聘請全港頂尖收費的大律師李柱銘出庭辯護,可謂疑竇叢生。或許,郭卓堅及李柱銘藉此案公然挑戰基本法的憲制權威,才是其最真實的意圖與目的。當然,若然能夠申請到法援,讓李柱銘有不菲的額外進項,豈不是「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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