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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電影煽暴違國安 政府修例乃應有之義

筆是機場/稀思路

喺上世紀90年代到千禧年代,香港有兩類電影非常火熱,第一類係周星馳式嘅「無厘頭」電影,有關電影直至今日依然經典;另一類電影,就係有江湖味道嘅警匪片,當中尤其以《無間道》系列最為火熱,甚至連外國都用類似橋段嚟拍戲。不過情況發展到近年,電影竟然都可以成為「煽爆」、「煽獨」工具,由歌頌「港獨」分子梁天琦嘅《天高地厚》,到擺明煽亂嘅《十年》,甚至連記錄暴動片段嘅影片都有,喺呢個極端情況底下,政府修訂、立法會通過《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就肯定係應有之義。一啲業界人士借機質疑一番,筆者只能夠講,佢哋係咪嫌香港之前「未夠亂」呢?

立法會噚日三讀通過電檢修訂,包括電影檢查員在內,須考慮影片嘅上映會唔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並賦權政務司司長可以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影片嘅播放。噚日喺會議上,就有唔少立法會議員狠批近年嘅「煽亂」電影,例如經民聯議員梁美芬,就指電影《十年》煽動「港獨」,令人參與其後嘅黑暴運動;工聯會議員陸頌雄就指,電影「明顯配合攬炒派醜化香港,以危言聳聽的策略拍電影」。不過,成為眾矢之的嘅《十年》導演之一嘅周冠威似乎就有唔同睇法,表示條例無具體講明哪些內容屬於危害國家安全,但為咗堅持創作自由,佢唔會理會該條例。另一「電影人」田啟文就指,(修例)因為無實際例子,認為難「釋除疑慮」。當一啲電影人喺度咬文嚼字嘅時候,筆者會質疑,係咪「不利國家安全」,乜真係咁難介定咩?

每當政府有新立法,不論係針對攬抄派分子,定係針對一啲明顯「偏向」攬炒或反政府嘅行為,一啲反對者好多時都會話「條文唔清晰」、「好難介定點為之犯罪」、「影響自由」等等;筆者一定要講句,電影係咪不利國家安全,一定唔難介定!首先,如果一部電影係煽動、支持「暴亂」或者分離思想,咁好明顯已經有違國安;第二就係,如果有電影嘅內容係借創作抹黑特區政府甚至中央,咁係咪有違或不利國安,自然亦引人懷疑;第三,就係如果有電影係以暴亂為主題,而且偏向暴徒甚至借機抹黑警方,電影係咪不利國家安全,相信都唔需要深入分晰。以上論點,唔係咩法律條文,而係大家都應該有嘅常識!

至於自由以至創作自由嘅問題,筆者嘅諗法就仲簡單。長久以來,自由都唔係無底線、無法律要遵守,一個顯淺嘅例子,就如一個人以自由之名擾亂公眾秩序,絕對違法;或者一個人以自由之名誹謗他人,一樣要承擔法律責任。筆者想講,有創作自由,唔代表可以危害國家安全,如果有人以創作自由之名拍一套美化恐怖分子、攻擊美國「干預主義」嘅電影,唔知美國有關部門會點「評審」部電影呢?

2019年嘅動亂,之所以有段時間「一發難以收拾」,在於香港過去多年,都容許唔同嘅反對或攬炒人士用形形色色嘅方法「播毒」,電影方面,有《十年》、《天高地厚》等電影;文本創作方面,竟然有組織可以涉嫌借兒童繪本「播毒」;甚至喺校園,都可以出現宣揚「港獨」嘅教材。如果特區政府再唔做嘢,係咪要香港不斷培養出有極端思想嘅青年?今次政府修法,係遲,但好過乜都無做。至於一啲「業界人士」嘅關注,其實無踩界打算的話,到底驚咩?除非,有人心中有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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