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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香港國安法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

針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就香港國安法發表的所謂聲明,律政司今日(13日)作出回應指,香港國安法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

律政司表示,制定香港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維持堅穩,社會恢復法治和秩序,並讓香港居民可以在一個安全、平和的環境享受權利和自由。

香港國安法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必定按照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一直以專業和公正的態度履行憲制職責。《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明確指出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在處理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就如何根據香港國安法處理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保釋申請,終審法院在2月9日頒發的判案書中已訂下相關原則。

《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事實上,在首宗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違反香港國安法規定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人一方接受在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而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被告人仍可享有公平審訊。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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