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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國徽修例刊憲生效 新增3指定日期展示國旗區旗

《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今日正式刊憲生效。(點新聞資料圖片)

《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今日(8日)正式刊憲生效。政府發言人表示,修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國家、尊重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對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行為的人,《條例》保留相關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

發言人強調,只要市民大眾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無須擔心誤墮法網。

另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包括新增3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及區旗,包括5月1日勞動節、農曆年初一及12月4日的國家憲法日。而在《國歌條例》附表列明的宣誓儀式,即有關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立法會及區議會的宣誓儀式,須展示國旗和國徽;香港特區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須使用國徽圖案。

此外,行政長官規定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凡在活動中使用國旗或國徽,活動主辦方有責任把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或國徽妥善收回或重用;主辦方和市民亦可將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交到指定回收點,民政總署已在每區指定的社區會堂或社區中心設立回收點。

發言人又指,教育局會按照《條例》向指明學校發出通告,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中小學教育,以及學校每日升掛國旗和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提供最新指引。特區政府亦會實施各項國旗及國徽的公眾宣傳工作,以提高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國民身份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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