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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基本法23條立法 宜快推動實行

文/陳術

日前,選委會選舉完成,1448名選委亦順利誕生,各界均對選舉以至新選制高度評價,包括認為選委會選舉展示香港的新氣象、新希望。不過,選委會選舉完成,香港未來還有兩場重要選舉要進行,亦有社會難題要解決;另一方面,外界或以為中央制定了香港國安法,有關香港的國家安全制度已經完備,其實,香港國安法落實,但特區政府以至立法會等仍須推動《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盡力完善國家安全制度,尤其要為香港國安法未有涵蓋的範疇立法。

鄧炳強 : 23條立法 會參考外國國安法

近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傳媒專訪,明言《基本法》23條立法必須亦有逼切性,保安局正進行研究,會以2003年政府提出的立法草案內容建議為起點,再按照香港過往兩年狀況、預計會發生的事情以及會參考外國例如美國的國家安全法例,擬定全新的《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鄧炳強表示,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嚴厲,研究本地立法之時,會參考美國、英國等《普通法》國家的相關法例,「以國家安全法來說,外國特別是美國,比我們嚴厲很多,絕對會參考」。

對於《基本法》第23條立法,筆者認為有兩點值得社會各方注意,第一,就如鄧炳強在訪問中所說,將重點立法規管竊取國家機密(間諜活動)、外國政治組織在香港活動以至香港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的活動。根據現時的香港國安法,雖然有針對分裂國家以至顛覆政權等罪行,但如果有人從事間諜活動,或者外國政治組織在港「活動」,就未必是香港國安法能涵蓋的範疇;所以鄧炳強表示《基本法》23條立法有逼切性,絕對符合現況以及香港「多變」的政治環境。

看美國的「國安法」

至於第二點,則是香港要自行就《基本法》23條立法,就得須向其他《普通法》國家借鏡,其中包括美國及英國。講到美國,之前不少傳媒指美國有超過廿條國安法,其中部分條文可謂相當之「辣」,例如其《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包括的「叛國罪」,在《美國法典》中,這罪行可判處死刑,或五年以上到終身監禁的徒刑,據報且是不得假釋;至於英國,其《英國叛逆重罪法 1848》第三條就規定,任何人將英王推翻、宣戰及鼓動外國勢力侵略英國或其屬土,一經定罪,將會被「終身流徙」。攬炒派向來推崇西方國家的制度以至法律,筆者真不知道在國安法問題上,他們是否也同意香港應該「擁抱」國際標準呢?

其實,當香港回歸祖國,特區政府早就應該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本來在2002、2003年,社會就有機會立法,防止亂局、亂象出現,只可惜攬炒派(當時還被稱為民主派或反對派)為了政治私利,就鼓動市民反對立法。筆者在想,由1997年回歸至今,已歷時超過24年,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乃是特區政府以至整個香港的憲制責任,所以不宜再拖,理應盡快推動立法,而且及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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