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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保安局有權凍結黎智英壹傳媒投票權 無限期擱置申索

保安局局長今年5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所持有的壹傳媒71%的股份,以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合共1800萬港元資產。黎智英7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他可行使有關股份的投票權。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今日(17日)頒下書面裁決,裁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中,禁止「處理」(deal with)涉案財產的意思包括凍結黎智英的股份投票權。至於黎智英一方要求法庭批准行使股份投票權,陳官表示將無限期擱置有關申請。

案件於本周三(15日)開庭審理,案中爭議在於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的「處理」涉案財產,是否包括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間接行使壹傳媒的股份投票權。黎智英一方聲稱,香港國安法第43條規定禁止處理財產,不應包括股票的投票權在內。保安局一方則指,由於黎智英有可能透過行使投票權,去授權從而指使壹傳媒董事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故投票權亦應包括在禁止處理的資產之中。

保安局一方強調,黎智英本身面對違反國安法的案件,一旦他獲准行使投票權,可以委任他人掌管壹傳媒、成立基金作政治宣傳、利用金錢資助非法活動,甚至將壹傳媒轉移至海外,有條件干犯國安罪行。

因非法集結罪成、現於赤柱監獄服刑的亂港黑手黎智英,另有3宗案件正待審理,包括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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