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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慧說法|醫護罷工頭目余慧明 高院准保釋 匪夷所思!

圖、文/鄭久慧

醫管局「員工陣線」前主席余慧明因參與「35+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被裁判法院拒絕保釋後,竟獲高院准許保釋,裁決難以令人信服,國安法的保釋底線明顯越降越低!

一、國安法保釋門檻很高 香港法庭能否領悟?

香港國安法第42條(2)中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香港國安法出自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字眼經過嚴密推敲,一字一句反覆思量,皆為心血。

上述的香港國安法第42條(2)中「不會」一詞,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事訴訟法的「不致」一詞,明顯包括了「不會」及「不能」兩種情況,但在香港國安法,人大選擇了使用「不會」一詞,門檻更高,所以「拒絕保釋」應是常態。

二、余慧明誠信破產!如何取信於法庭?

高院杜麗冰法官在批保的判詞第17節指,沒有充足理由令她相信余慧明在獲釋後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亦在判詞第15點引述辯方指,余慧明搞罷工是因為政府漠視專家要求封關的建議。

但縱觀余慧明搞罷工,並非為市民,只為她親口所述的「撼動政權」!作為醫護罷工頭目,她自己都不相信肺炎致命!

回想去年2月,她籌組的「醫護黃工會」醫管局員工陣線宣稱:罷工是因為新冠肺炎嚴重危害港人生命,為了公眾利益要求封關,絕非背棄醫務人員的道德承諾,並非拿病人當籌碼。

講大話!若真心相信新冠病毒傳播力強,足以致命,為何他們搞完罷工,還敢聚餐打邊爐,不怕中招?若真如他們在鏡頭前講得那麼害怕擔憂,聲淚俱下,就應該迅速回家,自我隔離。怎會長達幾小時集體聚餐打邊爐,口沫橫飛,甚至有人當眾激吻!

余慧明是否在公眾面前作出虛假的陳述?是否以虛假的陳述煽惑其他公職人員參與罷工,是否以虛假陳述散布自己都不相信的虛假言論,意圖使公眾恐慌,達到政治目的?這些因素為何高院法官完全不考慮?

三、余慧明與職工盟關係密切 法庭視若無睹?

法官在判詞第15點引述辯方指余慧明只是一個工會頭目,並無政黨聯繫。隨後在第16節指出並無證據顯示余慧明有任何國際聯繫,於是批保。

事實是「醫管局員工陣線」頭目的余慧明涉嫌與職工盟聯手搞醫護罷工,更涉百萬金援!在去年2月連續5日的醫護人員期間,獲時任職工盟主席吳敏兒力撐,頻頻參與醫護罷工造勢活動,更聯手成立所謂的「防疫抗爭基金」,由職工盟提供地址及銀行戶口代收錢,這個「黃基金」今年2月結餘高達170萬!

而支聯會透過旗下由李卓人妻子鄧燕娥任董事的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一直收受美國NED等多個基金會的黑金,26年來累積達1.18億元,明顯就是外國代理人,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元素!黑暴期間,美國金援倍增至一年860餘萬,究竟這個醫護黃工會的「防疫抗爭基金」,是否涉美國黑金?余慧明真的沒有國際聯繫嗎?法庭批保前,應明察秋毫!

四、終院沒有清晰界定何謂「國家安全」造成國安批保門檻低

國安法保釋的最重要案例,今年初的終院「黎智英保釋案」,是前首席法官馬道立的收山之作。該案判詞最曖昧不清之處,是未有討論香港國安法第42(2)條文中「國家安全」的定義,當時筆者就撰文指出,未來下級法院審案時若需要自行釐清,或造成國安法保釋界限越來越低。

祖國對「國家安全」有清晰定義,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條清晰界定「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奈何終審法院「黎智英保釋案」判詞裡,「國家安全」一詞雖出現91次,卻始終迴避定義什麼是國家安全!

醫管局是法定機構,受相關香港法例規管,醫護罷工跟醫管局對着幹,跟法定機構對著幹,阻礙其職能,是不是反政府?是不是危害國家安全?

醫護罷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公營醫療以公帑營運,絕對有義務挽救每一個市民生命,醫護違背救死扶傷的誓言,罷工5日造成病人死傷,醫護罷工侵害全體市民生存權,是不是危害國家安全?

國安法是人大立的,需要本地普通法深入詮釋及銜接,為何終審法院選擇留白?

終院留白的惡果是什麼,就體現在高院批保如此寬鬆!須知余慧明不是高院第一個批保的「國安犯」!未來香港國安法在港實踐的底線是不是要不斷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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