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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申行使壹傳媒投票權 保安局:如授權或會危害國安

黎智英因非法集結罪成,現於監獄服刑。(點新聞資料圖)

保安局局長今年5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所持有的壹傳媒71%的股份,以及《蘋果日報》3間公司合共1800萬港元資產。黎智英7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他可行使有關股份的投票權,案件今日(15日)於高院原訟庭審理。

黎智英一方聲稱,香港國安法第43條規定禁止處理財產,不應包括股票的投票權在內。保安局一方則指,由於黎智英有可能透過行使投票權,去授權從而指使壹傳媒董事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故投票權亦應包括在禁止處理的資產之中。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聽畢雙方陳詞後,決定於周五(17日)下午作裁決。

香港國安法第43條的附表3訂明,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些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些財產。保安局一方回應指,雖然香港國安法條文沒有列明處理財產的具體意思,但是不難想像,黎智英可透過行使投票權,指使他人操控公司,並可向其他有計劃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作出財政支援。

因非法集結罪成、現於赤柱監獄服刑的亂港黑手黎智英,另有3宗案件正待審理,包括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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