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豪傑:若警方已掌握證據 拒交資料便屬違法

元朗區議員、執業律師沈豪傑。(受訪者供圖)

警方國安處引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要求支聯會7名常委提交多項資料,支聯會則公然搞對抗,拒交資料。元朗區議員、執業律師沈豪傑今日(7日)接受點新聞記者訪問時表示,若然警方已掌握相關證據,支聯會拒絕提供資料便屬於違法。

沈豪傑指出,支聯會過去的所作所為,大家有目共睹。如果他們真的清白,大可在無損權益(without prejudice)的前提下提交資料。現時他們拒絕提供資料,反而令人覺得他們是有所隱瞞,沒有違法,又何懼接受相關調查。

沈豪傑又提到,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第五款,警方是有權要求外國代理人提供資料。而根據《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如任何人收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金錢或非金錢報酬,並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進行活動,便符合「外國代理人」的定義。若然警方已掌握相關證據,支聯會拒絕提供資料便屬於違法。

沈豪傑最後強調,警方若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任何外國代理人沒有遵從通知的規定提供資料,警方便有權執法。

(點新聞記者黃思鴻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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