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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從內娛稅務風波看香港稅務律法

近年來,內地藝人頻頻被爆偷稅漏稅,且涉案金額驚人。今年4月,陷入「代孕醜聞」的內地明星鄭爽涉嫌在參演電視劇《倩女幽魂》時簽訂「陰陽合同」非法取得高達1.6億元的天價片酬。內地稅務部門今日(27日)公布,鄭爽通過拆分收入、假借增資等方式隱匿「天價片酬」,未依法申報個人收入1.91億元,偷稅4526.96萬元,其他少繳稅款2652.07萬元,對鄭爽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2.99億元。

相較於內地藝人,香港藝人之所以較少出現稅務問題,是因為香港稅率較低且稅法嚴格,一經發現逃稅,可能面臨高達3倍的罰款以及最高3年的監禁。

香港稅制比較簡單,徵收稅種較少,主要稅種包括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遺產稅、印花稅等。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凡因任何職位或受僱工作或退休金所獲得的入息,如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均須課繳2%-20%薪俸稅。目前,香港實行累進稅率和標準稅率(15%)兩種稅制,只需繳付稅項較低的一方,個人年薪最少達2,022,000港元就可以標準稅率課稅。

對於香港藝人而言,不管是本人收取還是由經紀公司、經紀人、演出團隊等收取,都必須按照相應的金額來繳納稅款。

近年來,隨着香港與內地的交流往來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藝人攜其團隊北上發展。對此,香港在《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中明確規定,藝人取得所得的徵收原則是由來源地獨占徵收權,且對表演活動所得承擔跨境納稅義務的「演藝人員」僅限本人。也就是說,香港藝人如果在內地從事演藝活動必須要在內地依法納稅,其納稅額度可以在香港稅收中進行抵免,抵免額不可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香港稅法的應收額度。

如果合同收款人是藝人本人,合同所付款項為含稅,那麼該稅款就由藝人自己承擔。此外,如果藝人所簽的演出合同上,只列了給藝人的費用而沒有提及經紀人的相關費用,按內地稅法,藝人這筆收入必須全額繳稅,不能扣除給經紀人的錢再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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