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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訂電檢條例 規定必須考慮上映是否危害國安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梁卓文今日(24日)下午就電影檢查制度會見傳媒。邱騰華表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今早通過向立法會提交《2021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完善檢查制度,以便更好履行香港國安法下的規定,讓電影審核中能有效防範及制止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草案將於周五(27日)刊憲,並於9月1日(下周三)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邱騰華表示,審定現有電影檢測條例後,認為要做出幾方面修訂,包括明文規定電影檢查員必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將提供明確法定依據,讓檢查員就電影作出決定時,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另會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此外,賦權商經局局長,延長審定決定時限,讓檢察員能較為詳細研究審核決定或諮詢有關部門,每次延長不多於28日;此外,有關審核委員會(電影檢查)可審核監督或檢查員電影檢查決定的條文,將不適用於以國家安全理由所作的決定。

邱騰華又指,修訂亦包括賦權電影檢查當局,要求獲得批准證明書的持有人,提供關於其影片的上映的資料,包括日期、時間和地點;另外賦權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的情況下採取執法行動。

此外,當局亦建議提高罰則,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三年及/或罰款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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