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兩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 分別被判罰逾5萬元

觀塘裁判法院。(中新社資料圖片)

屋宇署今日(19日)公布,兩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分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5萬元。有關個案涉及觀塘輔仁街一幢商住大廈的兩個僭建物。第一宗個案為一個面積約20平方米的天台違例搭建物,另一宗則涉及一個面積約11平方米的平台違例搭建物。

該些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於2017年提出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各被判罰款逾2萬元。然而,該兩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兩宗個案的業主於本月10日分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5.7萬元及5.2萬元。

屋宇署發言人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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