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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犯唐英傑罪成 判囚9年

首宗涉嫌違反國安法的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因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三名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均罪成。被告唐英傑今日(30日)下午於高等法院被判囚9年,另須停牌10年。

法庭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5年,恐怖活動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8年,法庭認為恐怖活動罪的8年監禁中,其中2.5年應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6.5年監禁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故最終判囚9年。

今次案件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審理。法官早前表示,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於繁忙道路行駛,無疑是想以其行為去追隨政治理念,並有煽動他人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的意圖。此外,被告在案發當日企圖衝破警方的四道防線,並最終撞傷警察,是對警方和法治的刻意挑戰,涉及嚴重暴力及危險行為,危及公眾安全,相信是為了透過煽惑恐嚇公眾,以達至自己的政治意圖。基於上述原因,法庭裁定被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均罪成。

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恐怖活動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以上或終身監禁。至於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最高刑罰是監禁5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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