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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慧說法|唐英傑案 四大重點證以理服眾

文/鄭久慧

「國安首案」的唐英傑案,法庭尊重法治精神,展現極其客觀而包容的一面,以理服眾,為香港國安法的實踐樹立了良好的判例。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合理盡責審案,控辯雙方舌戰高潮迭起,長達173節的判詞說理清晰,充分保障了被告的權益。此案例證明由全國人大立法,香港法庭負責執行的香港國安法,完善完備,考慮周詳,兼顧了內地和香港兩種司法體系的差異。

一、法庭接納對中方有成見的專家證人

唐英傑案是「國安首案」,涉國家安全,參看港大李詠怡教授過往研究,她對國家駐港機構似有既定立場及成見,法庭仍接納她為「辯方專家證人」,足見法庭持平包容。李教授最近的兩篇學術論文的簡介,令人難以信服李詠怡對中國沒有既定立場。

論文一「United Front, Clientelism, and Indirect Rule: Theorizing the Role of the Liaison Office in Hong Kong」,這篇論文涉將中聯辦形容為「贊助人」(Patron),透過旗下社區組織網絡提供免費物資,建立政治機器。

論文二「State-Mobilized Campaign and the Prodemocracy Movement in Hong Kong, 2013–2015」,這篇論文涉指中國共產黨在「佔中」發生後,在香港發動規模空前的社區動員,以應對「後佔中時代」。

二、「鑽牛角尖」的「光時」學術辯論

法庭花了一星期時間,讓控辯雙方傳召專家證人,釐清「光時」口號的定義。幾位大學頂級教授引經據典,上至天文下至地理,辯論一番,無疑增加了裁決的認受性,同時照顧社會各界的感受,任你是販夫走卒,還是學富五車的大學教授,都讓你心服口服。

然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將這一個星期的審訊評論為「鑽牛角尖」也是對的,他指出若假設被告唐英傑本身熟讀詩書,而被煽動的受眾也是熟讀史書、樂於鑽研學術思想的人,注重專家證人的意見才有意義。但24歲的被告唐英傑只是中學畢業的普通人,社會大眾也是普通人,故此法庭用常識去理解即可。事實上,刑事案件最重要的不是看證人怎麼理解,而是看被告自身意圖所衍生出的犯罪行為要傳達什麼訊息,當大眾接收到這個訊息後,他們又會怎樣去解讀。

幸好三位法官非常專業及「心水清」,接納控方證人劉智鵬對「光時」的釋義,亦在判詞第136節直言辯方專家證人李詠怡的證供對法庭不太有用(we do not find the analysis of the Defence Experts particularly helpful),並在判詞第139節(2)(4)明確指出辯方專家證人李詠怡亦同意此「光時」口號帶有「港獨」的元素。

三、援引恰當普通法案例詮釋香港國安法

對於香港國安法第20及21條在「唐英傑案」中的應用,法庭在判詞B部第16-32節,援引大量相關的普通法案例,包括香港、英國及新西蘭的案例,「HKSAR v Jariabka Juraj」、「 DPP v Armstrong」、「 R v Most」、「 Invicta Plastics Ltd v Clare」、「 Young v Cassells」、「 R v Goldman (Terence)」、「 R v M」,真正做到將全國人大所立的香港國安法融入香港所屬的普通法體系。

引案例說明後,法官在第34節總結:除了考慮煽動者的犯罪意念,法庭亦考慮環境因素,整體來研判被告是否煽動其他人犯罪,只要證明被告的行為可能導致煽動的後果,就已算是干犯法例。在「被煽動者」方面,法官在判詞第143節指出「被煽動者」是否干犯被煽動的罪行,或者「被煽動者」是否有着同樣的犯罪意圖,這兩點控方是不需要證明的(it is also not a legal requirement for the offence of incitement that there be parity of mens rea on the part of the incitee. Nor is the Prosecution required to prove that the incitee indeed carries out the offence incited)。

最後在第171節(3),法庭概括罪行為:「被告人如此展示,意在向他人傳達『光時』標語的分裂含義,意圖通過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來煽動他人分裂國家(when the Defendant displayed the Slogan in the manner he did, he intended to communicate the secessionist meaning of the Slogan to others and he intended to incite others to commit secession by separating the HKSAR from the PRC)。」

四、充分照顧被告的法律權益

一般來說,刑事案定罪需要同時證明犯罪行為(actus rea)及犯罪意圖(mens rea),判詞中,共出現犯罪行為(actus rea)字眼5次,亦出現犯罪意圖(mens rea)字眼12次,足見法庭審慎。

在犯罪意圖方面,法庭充分照顧被告的法律權益,因辯方堅稱,無證據顯示被告當日展示「光時」口號旗幟,就代表他有犯罪意圖。雖然此言有點不合理,法庭依然如實記錄在判詞第43節。

此外,對於辯方執着於被告的犯罪意圖,在判詞第146節,法庭根據被告與「Dinosaur BB」的WhatsApp通訊內容,得出是被告自己策劃去展示「光時」口號旗幟。可見法庭並非單靠被告唐英傑所插的「光時」口號旗幟定罪,而是客觀地綜合環境因素及法官的理解,才得出判決。

此案三位國安法官克盡己職,依法公正判案,更難得的是做到以理服眾。竟有狂徒在法庭頒下刑期前,致電「死亡威脅」三法官,實在令人髮指!必須盡快將狂徒繩之以法,以儆效尤!

(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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