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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務員藏百升汽油造燃彈囚5年 馬恩國:案情嚴重須判阻嚇力刑罰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中新社資料圖片)

一名倉務員前年11月在元朗被揭身攜4枚汽油彈,警方更在其工作的倉庫發現儲藏100公升足可製造逾300枚汽油彈的汽油。該倉務員早前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意圖摧毀財產兩罪,昨日被重判入獄5年,是目前為止判刑最重的同類案件。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今日(22日)接受點新聞訪問時表示,案中被告不僅管有大量汽油及易燃物,而且還管有製作汽油彈的工具,更曾與他人討論製造或使用汽油彈,證據確鑿,情況惡劣。若這些易燃物在存儲時發生爆炸,將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莫大破壞。法官之所以重判,是考慮到之前的黑暴事件對社會造成巨大不良影響,需判處極具阻嚇力的刑罰,遏止將來在香港任何人想用武力,去達到政治目的的行為。

馬恩國指出,根據《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如年齡在25歲或以上,一經定罪,須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而《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鑒於案情的嚴重性與較高的量刑起點,此次的判決結果將來可能會成為相似案件的量刑標準。

(點新聞記者李斯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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