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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 | 襲警須嚴懲   彰顯警方執法權威

文/黎岩

2019年9月初大批暴徒在港鐵沙田站聚集,包圍警員投擲雜物及衝擊控制室,肆無忌憚地襲擊正在現場執法維護社會秩序的執法警察,其中2男1女被捕,分別被控暴動及襲警等4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法官郭啟安今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時,義正詞嚴地指出,法庭不會容忍針對警員使用的武力,眾被告公然暴力襲擊警員,衝擊控制室,使得案中情節更惡劣,案發於沙田站更造成市民不便,暴動罪成的47歲公司經理劉婉玲和44歲活動策劃員謝嘉綸分別被判入獄3年9個月和3年8個月,29歲電腦技術員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2罪共被判囚12個月。

郭啟安法官在今日的開庭審訊中,痛斥案件暴徒當日之暴力行徑,並就案所涉及的暴力襲擊執法警察之裁決提出了以下四個判案原則。

其一,法庭不會容忍針對警員使用武力。法庭明確表明,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絕對不容針對執法警員使用武力,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之一。警員擁有法定的權力以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生活與生存權,並制止任何挑戰法律與秩序的不法行徑。警員在執法的過程中代表著公權,行使著法律所賦予的必要必須權力,因此,警員的執法權必須維護,警員的執法威權必須得到充分保障與尊重。任何公然挑戰警方執法公權力的不法行徑必須得到嚴懲。

其二,眾被告公然暴力襲擊警員。事發當日,暴徒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無法無天,大肆破壞,嚴重影響了新城市廣場眾多商戶的直接利益,新城市廣場是一個相對狹小的封閉空間,現場有大批正在消費的市民,以及隨後引致的大批圍觀市民。警方是在追捕在外非法集結破壞竄入商場的不法分子,警方在執法過程中首先考慮的是必須確保現場市民的人身安全,因此,在執法過程中保持了高度克制,盡可能地減少使用必要的武力。由於新城市廣場作為一個環形高層建築的特點,使得警員直接暴露在暴徒襲擊的範圍內,暴徒從上層不斷投擲雜物襲擊警員,從媒體拍攝的畫面看,暴徒甚至面對面直接攻擊執法警察,亦因此,執法警員自身安全受到了極大威脅。執法警員連自身安全都不能保障,遑論保障市民安全。

其三,暴徒公然衝擊控制室,使得案中情節更為惡劣。暴徒之暴行顯然非一時衝動或盲目,而是有預謀有針對性地有目標地襲擊執法警察,暴徒公然衝擊廣場控制室,其真實意圖就是裹挾現場市民,把正常消費的市民作為人質,作為人肉沙包,用無辜市民做擋箭牌,衝擊警方,伺機襲擊警員,暴徒的目的更為陰險更為惡毒,故此法官直指案情情節更為惡劣,也因此必須嚴懲必須重判。案中其中兩個重犯被判入獄3年9個月和3年8個月,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案情的嚴重性。

其四,案發於沙田站更造成市民不便。眾所周知,本宗案件的始發地並非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徒本來在沙田火車站等地進行各種非法活動,在受到警方的執法驅散驅趕的情況下,蓄意將執法警員引入相對環閉的新城市廣場,當時在現場有大批正常消費的市民,結果不但直接影響到商戶利益,直接影響到市民利益,更直接將警員引入險境。暴徒深知新城市廣場的特殊環境,有利於自己非法暴力活動,卻從未考慮和平市民的合法權益,甚至主觀上試圖裹挾市民,用市民為人質,抗衡對抗反抗警方的執法。暴徒的卑劣行徑就是對現代文明社會的法治秩序的公然踐踏,就是對和平無辜市民的生活權生存權的嚴重侵犯。

自修例風波以來對警方執法權的公然挑釁、對執法警員的暴力襲擊層出不窮,這一暴行甚至延續到今年的七月一日,有在銅鑼灣街頭執法的警員,被窮兇惡極的孤狼恐怖分子持刀襲擊,證明了修例風波所引致的仇警恨警襲警暴行仍在持續中。本案的嚴正判決,重判行兇襲警的三個暴徒,有助伸張正義,向仍潛伏在本港某個角落,試圖伺機作案的隱藏暴徒發出清晰明確的訊號,襲擊執法警察的罪惡陰謀決然不會也絕對不應該得到社會的同情,更加不會得到法律的寬恕寬容。任何膽敢實施暴力襲警活動的犯罪分子必將被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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