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今日(6日)公布《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全文,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數據處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處理個人數據為由,拒絕向其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者服務;處理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數據時,應當同時提供處理其他非生物識別數據的替代方案。
條例要求,處理個人數據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則;數據處理者不得通過誤導、欺騙、脅迫或者其他違背自然人真實意願的方式獲取其同意;處理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個人數據的,按照處理敏感個人數據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應當在處理前徵得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
在加強個人數據保護的基礎上,條例在立法中首次確立數據公平競爭有關制度,針對數據要素市場「搭便車」「不勞而獲」「大數據殺熟」等競爭亂象作出專門規定。條例明確規定,市場主體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市場主體數據,不得非法收集其他市場主體數據提供替代性產品或者服務,不得通過數據分析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