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顧敏康
「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成立於1989年。有不少文章認為,這是一個以「愛國民主」為名義,以香港為基地勾結外部勢力,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的「顏色革命」組織。曾任職美國中情局的斯諾登披露,「支聯會」作為美國反華的機器,負責造假抹黑中國共產黨;索羅斯負責提供給「支聯會」可觀的情報資訊,提升假新聞的可信度,而索羅斯的情報來源就是美國情報機構。本文要討論的三個問題是:「支聯會」的「五大綱領」之一是「結束一黨專政」,這是否違反香港國安法並構成犯罪?「支聯會」的行為是否還構成其他犯罪?港府是否應當及時取締「支聯會」?
顛覆國家政權罪之構成
「支聯會」將「結束一黨專政」作為其綱領之一,其意圖是十分明確的,就是要推翻中國共產黨對中國的領導,這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憲法第三十一條是香港實行不同制度的憲制基礎,「一國兩制」是指整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允許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應該說,沒有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廣闊的歷史眼光、胸襟與承擔,就不可能有「一國兩制」。同時,「一國兩制」也不容許「支聯會」利用香港這個平台去推翻中國共產黨。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行為,即屬犯罪。」香港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構成此罪需要兩個前提,分別是使用暴力或非法手段,即使「結束一黨專政」屬顛覆口號,只要「支聯會」的行為都是合法進行,不見得就會違反香港國安法。這種解讀明顯具有誤導性,需要糾正。首先,「兩個前提」的說法是不正確的,這裏只有一個前提,即「非法手段」,包括武力和威脅使用武力。「結束一黨專政」違反憲法,符合「非法」定義,其非法手段包括舉行的「六四」燭光晚會集會及遊行、建立網上網下「六四展覽館」及在「六四」展覽館內公然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在香港大學建立永久雕塑「國殤之柱」、勾結外部反華勢力、接受境外資助以及相關抹黑、攻擊言論等。
退而言之,「支聯會」的言行已經涉嫌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支聯會」鼓吹「結束一黨專政」,實際上是利用香港這個平台煽動他人破壞、甚至顛覆國家政權。國安法第二十三條列明:「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行為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4月30日,首宗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在高院提訊,22歲被告唐英傑被控兩項罪名。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香港國安法三名指定法官一致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有使用武力。
從刑法理論看,顛覆罪屬行為犯,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發生。換句話說,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顛覆行為即可構成。因此,不能僅僅將「結束一黨專政」視為口號,認為屬於自由權利。放眼世界,各個國家或地區對有關自由權利的限制有不同標準,其背後可能是因為各國或地區有不同的情況、不同的歷史傳統。但有一點是共同的,那就是自由權利不是絕對的,可以被依法加以限制。在德國,人們不能從事「納粹」行為,不能宣稱鼓吹、甚至不能在公開場合做出「納粹」的敬禮手勢。香港國安法第22條之規定,也是為了維護憲法所規定的根本制度。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支聯會」不僅涉嫌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而且涉嫌構成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據資料顯示,香港國安法剛剛生效,「支聯會」就迫不及待地以身試法。2020年7月1日,「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與梁繼平、羅冠聰等人參與美國國會以「The End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為題舉行的聽證會,並作視像發言,給美國國會制裁香港提供「子彈」,這與美國國會事後通過制定有關國內法律制裁香港脫不了干係。而這種行為也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條之規定。
香港國安法第29條列明:「……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可以構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第31條進一步規定:「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應當及時取締「支聯會」
「支聯會」去年舉辦「六四」燭光晚會,警方首次以疫情理由拒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支聯會」仍然「抗命」行事,構成非法集結罪。最近,「支聯會」又向警方申請「六四集會」不反對通知書,警方是否還會以疫情原因拒絕申請呢?筆者認為,疫情防控當然是一個考慮因素,但更應該考慮的是「支聯會」以「結束一黨專政」為綱領的集會行動已經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因此,無論疫情是否存在,「支聯會」的申請理應被拒絕。最新消息指,警方今日(27日)發出禁止公眾集會及反對公眾遊行通知書,警方的行動值得肯定。
進而言之,港府不僅要拒絕「支聯會」的集會申請,而且應該及時依法取締之。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支聯會」仍然表明不會改變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屬於典型的頂風作案。對於這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港府完全有必要按照《社團條例》第8條規定取締之。
事實上,聰明人已經在為自己鋪路。「街工」前立法會議員梁耀忠,以自己因非法集結被入罪、將被褫奪葵青區議員議席為由,正式通知「支聯會」,他的議員辦事處會停止運作,亦由即日起退出「支聯會」。倘若「支聯會」的其他成員仍然不知悔改,等待他們的一定是法律制裁。
(作者為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執行會長、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