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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論 | 澳門拒批 香港也應依法禁止「六四集會」

澳門警方今日(26日)宣布,不容許「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舉行「六四集會」,認為集會違反刑法典多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典的善意原則,具有煽動顛覆政權及推翻憲制的意圖,宣傳內容更挑戰中央政府權威,況且亦無法確保集會的防疫要求。澳門與香港同屬中央政府管治下的特別行政區,澳門能依法拒批,香港特區也應該依法禁止「六四集會」。

澳門警方在回覆「民聯會」集會預告的批示中指出,「民聯會」歷年舉辦的「六四集會」,其圖片展及集會主題都包含煽動顛覆政權及推翻憲制的內容,宣傳內容均挑戰中央政府權威,明顯帶有挑釁性質和誹謗成份,違反刑法典規定的公開詆譭罪、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制度等,今次集會預告的目的,亦具有相同的違法性質,故拒絕集會申請。澳門警方依法執法,詳細公示拒批的法理基礎,拒批決定合法合理。

長期以來,香港支聯會一意孤行地頑固堅持反中亂港立場,罔顧歷史事實,肆無忌憚地編造謊言謊話,煽惑煽動民情,公然挑戰中央權威,公然鼓吹推翻國家憲制體制,公然鼓動推翻憲法賦予的中國共產黨的執政黨地位。支聯會所謂的五大綱領,字字句句都是徹頭徹尾的挑釁中央、煽惑顛覆國家政權的反中亂港的違法綱領,支聯會的所作所為都是徹頭徹尾的違法犯罪行為。

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已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並經香港特區政府刊憲在香港特區正式實施生效。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國安法上述條款清晰明確地界定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國家主權國家憲制的行為,並且對組織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作出了清晰的法律界定,再對照支聯會所謂的五大綱領,足以作出符合法理基礎的準確判斷,以顛覆推翻中國共產黨政權為目標的支聯會的所作所為,已經切切實實地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分裂國家罪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香港國安法在總則第三條中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警務處在事關國家安全、國家主權、中央威權、國家憲制秩序的大是大非面前,理應履職擔當,理應盡職盡責,理應理直氣壯地依法拒絕批准支聯會舉辦「六四集會」。香港執法機構應立即依法禁止支聯會圖謀分裂國家、圖謀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駐港國安公署與香港警方國安處理應搜集支聯會歷年來所舉辦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包括各種圖片實物展覽及影視資料,在充分掌握支聯會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嚴正執法,將支聯會一干嫌犯送上莊嚴的法庭,讓觸犯國安法及香港本地法律的支聯會眾嘍啰接受法律的審判與制裁,彰顯法律之公正正義,還香港以晴朗寧靜祥和的天空,讓香港特區在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秩序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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