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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黃之鋒等非法集結案 法官判詞要點

26名反對派人士去年6月舉行非法集會,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其中黃之鋒等4人早前承認明知而參與一項未經批准集結罪,今日(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各人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後,黃之鋒判囚10個月,與其他案件現正服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岑敖暉判囚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各判囚4個月。法官陳廣池在庭上強調,雖然基本法保障市民的集會及遊行權利,但自由並非絕對;各被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是故意和有預謀,帶來公共交通阻塞和公眾健康危機,故認為判刑需具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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