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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危險品修例周五刊憲 下周三交立會

空運危險品法例修訂周五刊憲,旨在把國際民航組織的最新規定納入本地法例。(點新聞資料圖)

本港實施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有關安全空運危險品最新規定的法例修訂建議將於星期五(7日)刊登憲報,並於下周三(12日)提交立法會。

運房局發言人指出,《2021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及《2021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修訂)規例》旨在把國際民航組織的最新規定納入本地法例。有關規定載於國際民航組織《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的新版本(即2021至2022年版)。

新版本《技術指令》的主要修訂包括:飛機經營人、付運人及貨運代理人所僱用員工的危險品培訓要求,由現行以分類為本模式改為以能力為本模式,目的是通過提供重點培訓以訓練稱職的員工;空運危險品的一些技術規定,包括某些危險品的分類、包裝、標記和標籤作出修改,例如修訂鋰電池標記的尺寸;新增指引,以便付運人和貨運代理人在空運鋰電池之前,評估該電池是否損壞或有缺陷;以及新增規定,容許危險品包裝容器可印有多於一個已通過設計型號測試的標記。

發言人說,已就法例的修訂建議諮詢航空業界,並獲業界支持。法例修訂擬於今年7月2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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