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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銷員攜鎚帶刀囚9個月提上訴 官明言勝算不大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聽罷陳詞後,押後至5月17日裁決。(點新聞資料圖片)

任職營銷員的青年黃俊迪去年年初在大埔遇警截查時,被搜出鐵槌、行山杖及摺刀等,他早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被粉嶺法院判監9個月,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以候上訴。被告黃俊迪今日(4日)向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法官李運騰聽罷陳詞後,押後至5月17日裁決,明言其定罪上訴勝算不大。

案情指,被告黃俊迪被控去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近14號燈柱管有兩把鐵鎚、一把多用途摺刀和一支行山杖。被告上訴聲稱,2020年1月19日案發當天,全港均沒有示威活動,因此即使上訴人身上藏有鐵鎚等物品,環境證供亦不足以讓原審裁判官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指上訴人當日藏有的物品是作非法用途,而且上訴人藏有的物品並非違禁品。

李官指,若然上訴人身上只有兩支鐵鎚,有關說法可能較有說服力,但上訴人當時身上尚有防毒面罩等物品。而且若然上訴人要修理電單車,理應只需要一支鐵鎚。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本案所涉的鐵鎚殺傷力大,而且上訴人管有兩支鐵鎚,合理的推論是,他並非打算單獨行事,而是將鐵鎚借予他人使用。

李官聽罷陳詞後,一度考慮是否即時撤回上訴人的保釋,惟最終決定將案件押後至5月17日裁決,並容許上訴人於候判期間繼續保釋,但需交出所有護照及旅遊證件。李官又向上訴人明言,此舉不代表法庭認為上訴人的上訴有任何勝算,甚至表面上看來,他就定罪提出的上訴勝算不大,判刑方面則需再考慮,因此法庭只是酌情讓他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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