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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蘋果》有毒 刮骨療「獨」有法可依

《蘋果日報》多年來不斷發生涉嫌造假新聞的問題,被市民多番抗議抵制。(點新聞資料圖片)

文/黎岩

4月15日是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也是香港國安法頒行以來的首個國安教育日,更是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委員會主辦的首場國安教育日活動。《蘋果日報》在頭版別有用心地刊登一張小學生在模擬地鐵場景拿起玩具衝鋒槍的相片,並處心積慮地引述網民意見稱令人聯想起「太子站831事件」,結果引來警務處處長鄧炳強連日發炮,不點名批評《蘋果》製造仇恨、分化,並稱有法律規管任何人作煽動或煽惑行為,或違反國安法行為。除了鄧炳強,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以至國務院港澳辦等,均先後發聲痛斥,並明確提及應該整頓極盡造謠抹黑污衊之能事的有關傳媒。

香港國安法頒行已經10個月了,作為壹傳媒的掌門人黎智英也已經鋃鐺入獄。由他控制的壹傳媒仰仗其傳媒的特殊地位,肆意散步謠言,污衊抹黑執法機構,公然挑戰香港國安法的執法底線,迄今仍然逍遙法外。人們不禁質疑,難道香港國安法還有執法特區嗎?難道香港還有法外之地嗎?難道國安法執法還要慎重考慮行業區別嗎?難道對傳媒違法行為執法真的會投鼠忌器有所顧忌嗎?

持續經年的修例風波,不單令香港政治生態翻天覆地,亦令香港社會大分化,甚至家庭因為政治見解不同而大分化,這其中以擅長造謠抹黑污衊煽惑的毒果報可謂「居功至偉」,壹媒體在整個風波期間的推波助瀾造謠煽惑,成為黑暴風波持續不斷的最大推手。毒果報更以其對香港的造謠污衊煽動市民對警方對司法機構對政府的仇恨,並直接導致黑暴青年對香港警方依法執法的瘋狂挑戰。

香港國安法去年6月實施,其中第9條提到,香港特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在上周四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致辭中亦明確表示:「凡破壞國家安全的,屬『硬對抗』,就依法打擊;屬『軟對抗』,就依法規管」。16日,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國務院港澳辦在《求是》雜誌撰文更特別強調要在教育、傳媒等領域推進「撥亂反正」工作。聯繫到近年來《蘋果日報》的斑斑劣跡,社會各界強烈呼籲國安執法,取締《蘋果》,「堵塞國安漏洞」。

回顧歷史,於上世紀六七暴動期間,港英政府亦曾查封《田豐日報》、《香港夜報》和《新午報》3份左派報章。不過當時港英政府所引用的法例是《緊急法》,該法賦權政府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這其實意味著,就算沒有國安法,港府也有足夠的本地法律依據與執法慣例,取締查封《蘋果日報》。倘若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那麼,懲治造謠煽惑的毒媒體似乎更加順理成章,水到渠成。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 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 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 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 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一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 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 二 )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 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 三 )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 後果; ( 四 )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 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五 )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 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就《蘋果日報》歷年來的所作所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的上述兩條法規,可以初步判定該媒體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其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其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其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其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其五,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其六,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國安法羅列的上述六條罪行,與《蘋果日報》的所作所為可謂高度吻合,《蘋果日報》的所作所為,正如其掌門人黎智英得所作所為,自始至終就是以反中亂港作為自己的既定的政治目標。掌門人既已定罪入獄,作為實踐履行其違法政治使命的機構卻仍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勢必造成執法空白,造成執法不公,難以真正顯現香港國安法的法律威嚴法律效力。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現行法例中沒有條文針對某一具體行業,尤其是媒體,但實際上「煽動罪」可以針對「煽動文字」並予以查封,有可能被用作針對個別媒體行為;甚至在一定情況下,如行為屬有組織、有破壞特區體制的意圖,有可能涉及《香港國安法》之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從法律原則而言,《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中,「發表煽動文字」或是「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而這些行為煽動群眾對政府體制的叛離、引起不同階層市民間的敵意,皆屬違法行為(即俗稱「煽動罪」)。這就意味著,無論是依據本地固有法律《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還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九條的有關罪行規定,都可以依法合法地清除毒瘤,將依法執法懲治《蘋果日報》。《蘋果日報》長期以來的造謠與污衊行為顯然是有組織、有預謀、定期製造虛假新聞,公然引發社會對特區和中央政府的仇恨,已經觸及《國安法》第二節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因為條例內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指的可以是煽動仇恨罪。

進一步推敲《刑事罪行條例》,其中第14條規定,法例甚至賦權警務人員或公職人員移走煽動刊物的權力,容許他們「進入任何處所或地方」、「截停及登上任何車輛、電車、火車或船隻」,以移走或清除任何煽動刊物。換言之,如果港府敢於執法依法執法,運用煽動罪所賦予的執法權力,完全有權力查禁任何「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執法機構完全可以先行一步,針對《蘋果日報》刊布的犯罪資訊,即時查封當日當期報刊,殺雞儆猴以儆效尤。

總而言之,《蘋果日報》的斑斑劣跡,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中,觸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已經構成了公開的眾所皆知的犯罪事實,執法機構不能僅僅因為是傳媒機構,就投鼠忌器,不敢執法,迴避執法,任由犯罪團體繼續逍遙法外為非作歹,而應該當機立斷果斷執法,以正視聽,以樹國安法的威嚴,澄清誤區,以為香港傳媒及新聞自由確定法定的標準,讓本港傳媒能夠在法律框架範圍內充分發揮媒體第三權監督社會良性運作的獨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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