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香港選舉制度20問(上)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日(30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全票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國家主席習近平分別簽署第75、7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訂本地相關法律,完善選舉制度,將成為香港政治生活中舉足輕重的大事。中央為什麼要推動修訂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就是希望回歸基本法立法初心,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

一、有了香港國安法後,中央為什麼還要修改選舉制度?

守護政治穩定和政權安全,堅持一國兩制根本宗旨。國安法解決國家安全問題,完善選舉制度解決的是政治穩定和政權安全問題。中央有權力、有責任從國家層面解決反中亂港勢力利用選舉制度漏洞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一國兩制」根基的問題。這一「組合拳」體現了中央政府堅定不移實施「一國兩制」的良苦用心。

彌補選舉制度漏洞,確保愛國者治港由愛國者治理是任何國家和地區的基本政治倫理。必須從制度上提供嚴密的保障,才能確保反中亂港分子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進入香港特區政權機關。

提高香港特區管治效能,循序漸進發展民主制度。完善選舉制度有助於解決行政與立法關係長期對立、社會管治效能下降、民主發展停滯不前等問題,有助於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從根本上解決深層次問題,同時也為最終實現普選目標作準備、打基礎。

二、對選委會的重構和賦權有哪些方面的進步性?

優化了參政議政的均衡參與由選舉委員會作為一個整體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和參與提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強化了候選人的代表性,突破了某個界別、地區或政團的利益局限性,有利於提升香港的民主品質,使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都能夠在管治架構中得到充分代表,更充分體現了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

強化了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通過對選委會的重構和賦權,把幾場選舉有機結合,避免了選舉活動過多過散導致的政治化後果,有利於真正實現基本法關於特區實行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制度原意,提升特區管治效能。

體現了制度設計的與時俱進設立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候選人資格,為選舉制度整體上升級加固,是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必要之舉。

三、為什麼人大常委會對新選舉制度規定得這麼具體?

全國人大的充分授權之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細化程度。相對具體的規定,一是有利於香港特區進行本地相關立法時準確落實立法意圖,在有限的時間內儘快完成立法工作,確保在未來一年內完成選舉委員會、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的選舉;二是有利於增強制度的嚴密性,避免執行中的無謂爭議,防範反中亂港勢力利用制度空間,故伎重施,染指特區管治權。

四、香港市民意見在新的選舉制度裏有何體現?

中央認真聽取了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決定」和「修法」的過程都充分參考和吸納了香港各界意見,包括撐人大決定238萬個簽名的強大民意。中央有關部門從3月15日開始,在3天內就舉辦了100場座談會及走訪約談,總人數超過1000人,包括「泛民」陣營人士。

香港市民很多意見被吸收到新制度中。包括:設置一些「安全閥」為「愛國者治港」提供可靠制度保障;改造選委會保障各界均衡參與;取消區議會的代表,等等。這些意見都體現了大亂之後的香港人心思安思進的基本共識。

五、如何理解新選舉制度構建了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

選委會擴大規模,調整了界別組成,優化了產生方式,使選委會更具廣泛代表性,更好體現均衡參與,更能代表香港社會整體利益,更能體現「一國兩制」特點。

由選委會選舉產生行政長官候任人和部分立法會議員,使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在選民基礎上有共同點,有利於行政主導體制順利運行。

立法會規模擴大,民意代表性增強。對功能團體選舉有關界別和選民資格的調整能,更好地實現了功能團體選舉代表界別利益的初衷,體現均衡參與。分區直選投票制度的調整有利於排除極少數激進政治勢力,促進香港社會政治生態良性發展,提高議事品質和效率。

六、為什麼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這是將落實愛國者治港安全閥前移。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委會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設置這一「安全閥」是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具體化、制度化。香港社會對設置參選資格「前門安全閥」呼籲已久。

這一制度設計是為了切實維護國家安全。近年來,香港現行選舉制度漏洞缺陷愈發凸顯。試想一下,如果任由反中亂港分子佔據香港特區政權架構的核心崗位,香港將變成什麼樣?「黑暴」動盪的亂局絕不能再重演。

對參選人資格進行審查是世界通例。維護國家安全是任何政治參與者最基本的政治倫理和法律要求,這與一般的政見政策辯論無關。對政治參選人進行包括國家安全在內的審查,是世界各國選舉制度的通例。

七、如何保證資格審查委員會決定的公平、公正?

新的制度設計是對原資格審查制度的優化完善。特區現行選舉法例規定,由選舉主任一人負責審查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包括判斷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新的制度設計將資格審查主體由選舉主任提升到資格審查委員會,並引入國安委就參選人不符合「擁護」「效忠」要求出具審查意見書制度,有利於從更高層面確保資格審查結果的權威性、公平性、公正性。

對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國安委出具的審查意見書所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符合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八、如何理解選舉委員會代表的是香港整體利益?

從選舉委員的社會覆蓋面看,新增了中小企業、基層社團、同鄉社團、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等界別分組,社會覆蓋面進一步擴大,選委會代表的社會各界利益更為均衡。

從選舉委員的產生方式看,適當提高了當然委員、提名產生委員在選委會中的比重,有利於避免訴諸單一選舉方式可能導致的民粹化。選舉產生委員大都由相應界別分組的合資格團體選民選出,能夠更好地反映整個界別的訴求。

從選舉委員的資格條件看,對當然委員、提名產生委員並不降低標準,同樣要求符合選舉產生委員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體現了一視同仁的標準。

九、為什麼要在選舉委員會當中增加「第五界別」?

有利於增強選委會的代表性。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作為第五界別,更能體現選委會兼顧各界別、各階層、各方面利益。全國性團體的香港成員,都是香港社會相關領域的進步代表,能夠有效增強選委會的代表性和先進性。

有利於強化國家意識。第五界別」的這些人士國家意識強,由他們擔任選委會委員,有利於把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香港利益有機結合起來。

有利於促進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全國性香港團體成員瞭解國家所需、香港所長,是國家和香港的橋樑紐帶。他們加入後,能夠推動香港積極搭上國家發展快車,當好國內大循環「參與者」和國際迴圈的「促成者」,並破解自身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深層次矛盾。

十、在選委會「第五界別」以外,為什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還可登記為委員?

有利於增加有關界別分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代表性。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本身有其職業,除了可以在第五界別登記為委員外,允許他們在其有密切聯繫的選舉委員會其他界別分組登記為委員,有利於其在有關界別分組中充分發揮作用,密切有關界別與內地相關領域的交流合作。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是相關領域的精英或傑出代表。其實際人數不多,且相對穩定,一直在200多名左右。其中有一些因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能成為選委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那種認為中央會為了掌控選舉委員會而隨意增加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的說法,純屬毫無根據的惡意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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