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2019年裁定新界原居民向政府申請免費建屋牌興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亦合乎基本法,但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方式興建丁屋則屬違憲,有關司法覆核的申請人郭卓堅及呂志恆,以至政府及鄉議局,三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13日)頒下判辭,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丁屋政策合憲,而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興建丁屋方式同樣合憲。
是次上訴爭議在基本法第40、120及122條之下,法庭如何定義新界原居民之「合法傳統權益」,以及在1898年之前,新界原居民取地建屋時有何權利,法庭應否追溯有關「傳統」及如何應用至丁屋政策之中。
政府及鄉議局早前陳辭時分別指出,即使社會有任何改變,基本法仍確立了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這些權益理應在條例及政策等地方看見,因此若新界原居民在私人土地上建屋合憲,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方式亦應合乎傳統權益及合憲,並非如申請方所說基本法作為「具靈活性的文書」,就可用帶歧視性質的理由削走丁權。
代表政府的律政司一方早前陳詞指,將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一同演繹,反映丁屋權益必然於回歸前後均受保障。基本法第40條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應與第120條和122條一併理解。後者的兩項條例目的是,延續香港九七回歸前所生效的土地契約等,同時保障合資格居民子嗣的權益,而原審法官忽略了考慮憲法的整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