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現場攜打火機汽油 24歲建築工判入勞教中心

案件今日於屯門法院判刑。(點新聞資料圖片)

去年10月1日國慶日,攬炒派在全港多區煽動非法示威遊行活動,一眾暴徒縱火堵路,大肆破壞。期間一名24歲建築工人在屯門警方封鎖線附近被截查,搜出打火機汽油、打火機及士巴拿,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裁判官梁雅忻今(28日)午於屯門裁判法院指,雖無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涉案物品,但考慮到判刑須具阻嚇性,及被告至今仍否認控罪,最終判其進入勞教中心。

被告馬志斌被控於去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及2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毀他人財物。

梁官判刑時指,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但在與感化官會面時仍否認控罪,堅稱當日㩦帶涉案物品為工作需要,但難以明白其工作時為何會用到。而且被告當日亦帶有防毒面具、眼罩及行山杖等物品,故被告辯稱工作需要實在難以讓人信服。在考慮到被告的年紀及背景後,認為其生活習慣比較鬆散,遂認為勞教中心為適合被告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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