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高望重的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批評,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就有關警務人員未有佩戴「能夠突出顯示其唯一身份的號碼或標記」違反《人權法案》的判決,是毫無意義的廢話,「它們沒有約束力,不過是無牙老虎的咆哮。」他認為,這種故作姿態的判決風格對法治造成極大傷害,強調法治應當是強健有效、井然有序,不能虛耗空轉。法庭不應當是律師們逞口舌之快的地方,他認為司法要進行改革,首先就是要改革這種司法文化。
烈顯倫在《星島日報》撰文指出,周官在該案66頁的判決書中,最終結論並無作出任何實質性的裁決,只是宣告了兩個觀點。針對周家明稱警方現有執法方式的錯誤,在於未能突出顯示警員編號或標記,烈顯倫質疑,「突出顯示」的意思,是要在光天化日之下看清楚,還是在黑暗中也要看得清清楚楚?他批評周家明在判詞中自相矛盾,既在判詞中已認可警隊已建立了「在必要或需要時可以追查個別警官」的系統,但最後卻又得出有關觀點,「邏輯和常識都無法解釋。」
至於有關投訴警察機制的觀點,烈顯倫質疑周家明在判詞承認,在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兩層體系」下,香港已存在「現成的投訴機制」來調查針對警察執法的投訴,但判詞最後的結論部分,宣告的觀點卻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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