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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法定產假至14周 下周五起生效

勞工處今日(4日)宣布,《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將於下周五(12月11日)生效,法定產假由現時的10周延長至14周,讓婦女可享有多4周的產假照顧初生嬰兒。至於新增產假涉及的額外薪酬支出,將全數由政府承擔,金額上限為每人8萬元,估計每年約有2.7萬名婦女受惠。

《修訂條例》亦涵蓋兩項技術性修訂,包括將《僱傭條例》下「流產」的定義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以及接納由醫療專業人員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文件。

勞工處發言人說,在《修訂條例》於12月11日起生效後,合資格女性僱員在此日或之後分娩,可享新增4個星期的法定產假。在過渡期間,如僱員的預產期接近此日,僱傭雙方應就僱員的實際分娩日期保持溝通,以確定僱員是否可享有新增4個星期的法定產假。發言人又指,在「流產」定義更新後,如合資格女性僱員在12月11日當日或之後,在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有權按照《僱傭條例》獲得產假。有關容許以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適用於在12月11日或之後進行的產前檢查。

發言人表示,有意申領發還款項的僱主須備存懷孕僱員的僱傭紀錄及相關文件註,作隨後申請之用,包括僱主支付14個星期法定產假薪酬的紀錄(例如支薪紀錄、銀行轉賬紀錄等);懷孕僱員在放取法定產假前12個月的工資紀錄;及僱員曾向僱主提交的懷孕證明(例如載有其預計分娩日期的醫生證明書、進行產前檢查的醫生證明書或到診證明書等)。詳情可參閱勞工處編製有關「發還產假薪酬計劃」的資料(www.labour.gov.hk/tc/public/RMLPS_F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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