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作出決定,港府隨即宣布取消4名攬炒派議員資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今日(14日)表示,立法會延任一年,同樣是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亦都毋須經本地立法實施。陳弘毅強調,人大的有關決定具有毋庸置疑的法律效力。
陳弘毅表示,人大決定根據中國法律制度,有立法的地位及效力。至於今次亦非賦予特首或政府額外權力去撤銷議員資格,只是確認原有的法律渠道,用以決定某議員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
陳弘毅指,以選舉主任的決定為取消議員資格依據,是立法會延任產生的特殊情況,認為日後會依照基本法、香港國安法或《宣誓及聲明條例》104條處理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