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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追蹤| 這位法官的所謂10大理據 究竟有無政治因素?

暴亂期間,暴徒頻頻以鐳射筆照射警方,干擾警方執法。(點新聞資料圖片)

文/黎岩

本專欄昨日發表的「究竟是誰在政治化司法機構?」一文,全面詳盡分析了香港司法機構及其職能政治化的弊端。文章明確指出,一年來的司法實踐司法裁決恰恰證明,是司法機構自己將司法機構政治化。餘音未落,法庭今日的一宗案件裁決又再次毫無合理疑點地驗證了作者的觀點:法官屢屢作出有違法律常識但符合自己特定政治立場的判決,毫不掩飾地將司法裁決政治化,香港司法機構正在侵蝕並動搖香港法治根基。請看今日這宗案件被告脫罪的裁決,法官裁決的所謂10大理據究竟有無合理疑點,究竟有無政治考量。

據媒體報道,任職四大會計師樓的24歲被告王海嵐,報稱任職文員,被控於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案情指,當日凌晨12時許,警車自葵涌警署駛出時,有綠色光束射進警車,坐在車廂中排的警員被射中。被告警誡下回應稱:「我都知照警察不對,下次不敢啦」。裁判官林子勤今日(25日)早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案時稱,考慮到案發環境和被告反應,稱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事發時附近沒有示威,被告裝束亦與一般文員無異,不相信被告有預謀照射警員。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傷人意圖,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認為她自招嫌疑,拒絕被告訟費申請。

且看這位裁判官的10大裁決理據是否毫無合理疑點,是否為預定的政治立場左右。

理據一、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

根據法庭披露的案情,當日在案發現場不時有人非法聚集,雖然未致大規模示威,但當日確實有搞事者在網上煽惑市民非法集結搞事,女被告雖然辯稱鐳射筆為工作所需,然而工作所需未必一定要放入個人手袋內,而且已經是凌晨12時,顯然並非工作時間,一般合乎常理的邏輯是,一個普通的文員絕無需要將一支鐳射筆帶回家中以備工作之需。既然並非工作需要,有合理理由推斷被告私藏鐳射筆之真正犯案意圖。法官裁定被告無預謀犯案一點顯然不能成立。

理據二、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

在林法官的眼中口中,只有造成傷害才能罪成,既然女文員照射鐳射筆未傷害到警員,所以控罪不成立,請問殺人未遂無罪嗎?侮辱人格未造成直接傷害無罪嗎?蓄意打人未打到人無罪嗎?在庭外指罵法官無罪嗎?假如有人僅僅是揚言:「如此這般,我實搞你。」可以裁決無罪嗎?

理據三、被告裝束亦與一般文員無異,不相信被告有預謀照射警員

被告犯案當日,全港多處非法集結示威,且自修例風波以來,鐳射筆已經成為暴徒直接干擾傷害警員執法的有效便捷的政治工具之一,鐳射筆就是「黑筆」。被告不可能不知道這一點,且法官亦指出被告自招嫌疑,在這樣的情況下,僅僅因為被告穿着與普通文員無異,就可以相信被告無預謀照射警員?如果一個殺人犯穿著西裝,打着領帶,官仔骨骨,就能夠說明該犯並無蓄意殺人犯案,該犯並無犯罪意圖?

理據四、鐳射筆為常用文具,合符被告工作核數之用

不錯,鐳射筆確實為一種文具,但請問法官,有多少個文員日常工作中會用鐳射筆做核數用途?又有幾個文員會把核數用的鐳射筆裝進口袋帶回家?既然是常用文具,為何在修例風波期間會頻頻出現在暴徒手中,為何會頻頻出現在犯案現場?能否把出現在犯案現場的鐳射筆都視作是常用文具?退一步講,用文具襲擊侵擾警方就不是犯罪嗎?假如一個屠夫用殺豬刀殺人,能夠用殺豬刀不過是被告的工作用具做辯護嗎?巴士司機駕車撞死人能用巴士做辯護理據嗎?

理據五、專家指鐳射筆射程為40米內,無法傷及案發時70米外的移動中警車上的警員

林法官以其一絲不苟的精確的光學常識判案,確實值得肯定。問題是,意圖犯罪與造成傷害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未造成傷害絕不能等同於無意圖犯罪。有哪個物理學家能夠精確準確證實,鐳射筆在多遠範圍內才不至於造成對不同的人體的直接傷害。案情亦指警車當時是在移動中,而且是向着被告的方向行駛,顯然與被告距離愈來愈近,何以證明被告照射時是70米開外,而不是持續進行,以至於更近距離照射警車警員?難道被告照射的那一刻警車急剎車?

理據六、警車車窗經改裝,被告在遠處無法看清車內警員

被告雖然無法看清車內的警員,但被告依然用鐳射筆照射警車,至少,被告的最低認知限度已經知道這是警車,照射警車是否意味着有意挑釁警方呢,這是顯而易見的挑釁。在非法集結現場有意挑釁警方,究竟算不算是犯罪舉動,法律自有規條。有無看清車內警員絲毫不能作為無罪的理據,假如一個罪犯向警車開槍,辯稱看不清或不知警車內有警員,能否作為脫罪的理據?假如一個罪犯在街頭隨機砍人殺人,能否以無目標做無罪辯護?能否以無目標證明無犯罪意圖?

理據七、附近並無示威活動,被告難預知警車出現

附近無示威活動並不能證明被告無犯罪意圖。照射時警車無傷及警員亦並不能證明被告無挑釁侵擾警方。而當警車出現並響號時,被告仍照射警車,顯然已造成挑釁警方的客觀事實。假如一個獵人在打獵時漫無目的地向森林射擊,恰好有人被射中,該名獵人還能夠推定無罪?假如一人高空擲物質致人死命,辯稱擲物時未發現地面有人,就可以逃脫法律制裁?雖然不能確定是謀殺,但誤殺之罪決不能逃脫。

理據八、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仍手持鐳射筆站在原地,不符傷人意圖

被告原地不動就符合無意圖傷人?被告的舉動只是與修理風波期間眾多逃竄大街小巷的暴徒有異而已。試問,當警車逆線衝過來時,被告在深夜中倘若對環境不熟悉,還有可能選擇逃跑嗎?想逃跑能成功嗎?把站在原地列作脫罪的理據,根本就是林法官在主觀上為被告開脫為被告說項。

理據九、被告當時身穿一般辦公室文員打扮,仍帶備午餐器具

被告辯稱自己是文員,屬於返工一族,在香港物價高昂的環境下,帶備午餐飯盒是一個再合理不過的舉動,高薪厚祿的法官可能無法理解普通打工族的日常生活,身穿一般文員打扮更說明被告走上街頭參與非法集結的積極性,不是收工後返回家園換裝上街,而是直接由公司走上街頭,恰恰證明了被告參與街頭鬧事的可能性,一個青春少女在深夜近凌晨時分,流連街頭難道是觀看流星雨?

理據十、被告證供在盤問下毫不動搖,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從媒體發布的被告照片所見,被告應該是一個處事十分冷靜的女子,而且被告或許相信鐳射筆照警不過是「區區小事」無需恐懼無需害怕,因此在庭上自然能夠沉著應對,在盤問下絲毫未見動搖。如果被告絲毫未見動搖也成為脫罪的理由,那麼,戴耀廷、黃之鋒、黎智英這班老奸巨猾的反中亂港分子個個應該脫罪,個個應該高枕無憂。希望這班老頑固最好不要撞大運碰到林法官審案。

法官若無既定特定預定確定的政治立場,決然不會有如此背離法治精神的荒謬裁決。筆者絕非有意針對或者投訴林法官,以免又給某人製造升級加薪的機會,雖然不能以偏概全,但一葉知秋,司法系統的政治化傾向比比皆是,司法系統的政治問題更是有目共睹。所謂的法律精英對香港司法亂象難辭其咎,司法界可以熟視無睹,普羅市民絕不會袖手旁觀。司法界一味教導教訓小市民不要「妄議」法庭法官,其實是迴避了一個最基本的問題,這就是列顯倫所提出的:司法系統的改革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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