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日(22日)向4個傳媒工會發信,指為協助警方前線人員執行職務,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警務處前處長鄧竟成今日在接受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鄭泳舜訪問時表示,警方修訂《警察通例》可以更好地幫助前線記者完成採訪工作,亦可以更加確保記者在現場的人身安全。
鄧竟成指,過去一段時間,在香港出現好多暴亂衝突的情況下,警察要到現場處理很危險及暴力的場面。他表示,記者是專業人士,在暴力及危險的環境下記者出現是很正常的,記者要做他們的工作,為市民做報道。但也經常見到,警察被一群所謂的「黃背心」記者圍住,不能做警察應該做的工作。警方為此也想了很多辦法,包括暴力現場組織很多穿藍色背心的傳媒聯絡組,協助現場記者做好採訪的工作。
鄧竟成表示,警方一方面要處理暴力場面,另一方面又要處理真記者、假記者的情況。在這前提之下,為確保警方依法執行職務不受阻,警方現在行到這一步,好多朋友舉雙手讚成。至於有言論說「會不會令到言論自由受損、記者的工作無法完成等」,他認為一點都不需要擔心。他解釋,專業的記者都知道,警隊在現場可以更有秩序地安排真正的記者去做採訪,他們可以更加專業地完成採訪的工作,警隊更加可以確保專業記者現場的人身安全,亦可以令警隊更好地處理現場環境和情況,將現場的風險降至最低。他續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對記者及警方完成工作都有好處。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將分為兩個種類,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