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8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被問到「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捕一案時表示,林鄭月娥說,由執法引致的檢控,不應由行政長官去評論。林鄭月娥表示,假如是言論自由受法律限制的部分,會有特定情況,肯定不會因為批評行政長官,就會違反法律上限制言論自由的情境。
林鄭月娥說每日只要打開報紙、電子傳媒或在網上,對於政府、特首或個別官員的批評多如沙數,怎會說不能批評政府或個別官員的工作。她說,傳媒的報道只要客觀持平,不要違反香港的法律,香港的新聞報道自由是非常堅固。
她又說,相關法例無論在97年前或之後都沒有分別,任何人如果違法,執法部門就會採取行動,這與言論自由無關。她強調,言論自由並非全無限制,在法例訂明的特定情況下,會有相關限制。